08.29 邢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邢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8月29日上午,邢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李某博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邢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博自2000年积极参加以于某(已被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8月19日,在英皇俱乐部聚众斗殴,纠集人员持管刺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0年11月20日,在滚石迪吧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5年8月27日,在国美电器商城对他人随意殴打、威胁,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规定的时限内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李某博所犯以上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博到案后对故意伤害犯罪中的重要情节未能如实供述,故该起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系该院2018年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案情重大,该院十分重视,院党组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精心组织审判。该案的审判,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重大部署的坚决贯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体现了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赵增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