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对于河南省鲁山县检查院接连调解解决强奸案,你们怎么看?

不老的老男孩6688


河南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近期呈办了两起未成年犯罪案件,先是一起强奸案,后是一起杀人案,皆以法外开恩的形式,就那么草率地解决了,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如此调解办案会起到什么样的社会示范效应呢?恐怕这种效应就是让更多未成年更无视或藐视法律的存在与威严,因为他们可以有恃无恐地以自己未成年为理由,并把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所办这两起案件做为参照系!

两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且先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发表的《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一文,稍有法律常识的人恐怕都能看出题目中的问题,明明是犯罪行为,却说成是犯错行为,一字之差,就让庄严的法律被曲解了。这不是拿法律当儿戏的行为吗?再看后面“冰释前嫌”一词,这更像是小孩儿过家家,打打闹闹,最后和解了之。可这不是嘻笑打闹啊,检察官先生们,这是严肃的涉法问题。

再看另一起未年人杀人案,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时间,最终法院采取了该院提出缓刑的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此神速让人感觉到不可思议,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案件推进如此之快呢?相信有关部门会在强烈的社会关注之下介入调查。

法不是儿戏,涉法问题更需要严肃对待。尤其是对未成年案件的处理,必须要加大惩治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的不断攀升。


寒石冷月


鲁山检察院知法犯法。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78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检察院可以主持刑事和解,但刑诉法同时对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做了明确规定,强奸案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不在刑诉法277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范围内,也不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保护之列。

  如果检察院按照自己的规定,对达到自己所提出的几点所谓“和解”要求的刑事案件不提起诉讼或变更强制措施实际上无形之中扩大了自身的职权,未审先判,规避了法院的职权。

如果强奸、杀人这类严重的暴力犯罪适用和解程序,一方面与和解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也有放纵犯罪之嫌。公权具有不可让渡性,该亮剑时要果断亮剑,方可惩恶扬善。至于未成年人从轻和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这是另一个问题,检察院可给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最终由法院裁判。


尔湾黄岛主


如果已经立案并事实清楚的强奸和故意杀人案,两起都必须获罪。刑事犯罪哪里有“握手言和”的道理?把国家法律至于何地?。

这不但是防止施害者没有受到应有惩戒会继续犯罪,并且是为了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不但要接受法律惩处,并且都应该从重处罚。就算你情我愿,告上法院,就要按照法律办事。就要为拿法律当儿戏付出代价。

鲁山检查院能利用掌握在手里的权力,使案件得出大众无法理解的结果,这就很有问题,这是要把社会道德和法度引向何处?是否想到误导会给社会造成什么样的恶果?

这两个案件在网民的关注下,很可能出现最后由法院判罪的结果。但如果没有舆情,这两个案子现在已经报导出的结果,肯定是最终结果。检查机关人员没贪赃收钱的推断的可能性确实比较大,但“锦旗”的相关信息怎么都不可以忽略。在最近的政绩活动中,那可是铺向仕途的红地毯啊!是自愿送还是索要就不得而知了,性质可也就完全不同了。这个问题,上级部门必须彻底清查,能给人民一个有说服力的答案。

如果为了自己的仕途,做渎职和践踏道德底线的事,这个可是严重犯罪,必须严肃处理。


东成居士


这两宗案件的调解处理给人的总体感觉,将未成年人保护过于放大,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轻重程度。最关键的一点,两起案件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均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况且,两起案件都属于严重刑事案件,貌似均不在适合被调解案件的范围之内。

被调解和解的故意杀人案发生在鲁山县某高中,嫌犯和被害人均为高一学生,是一起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县未检干警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单位将李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检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采纳,最终,故意杀人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剥夺了他人生命权利的,一般起点判刑都在十年以上,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减刑。该案虽然罪犯是未成年人,有被减刑的可能。但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是要加重处罚的。

而鲁山未检调解和解的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还被评为了“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此类案件的调解,带给民众的感觉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的侵害方的权益,而对于被害一方权益的维护,相比之下似乎略显失衡。

这种处理案件的事例带来的最大影响,可能使得未成年人对犯罪受罚产生错误的认知,使他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限度产生错误的认知,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这些不利影响应该引起注意。

大家对这类案件的调解处理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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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关于这起案件:首先,犯罪嫌疑人未满16岁。其次,前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先被校园欺凌所引发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受害人脖子被刺中一刀,经法医鉴定仅构成轻伤,也就是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几个原因才有的判三缓三这个判决结果的出现。


平顶山政法


强奸案刑事犯罪都能冰释前嫌,法律怎么学的?收了多少钱啊?


讯猫


对未成年人犯法的保护,应该仅限于轻微犯罪,对此我不懂法律的准确用词。但犯了强奸杀人之类的罪行,绝不应适用!这样的未成年就应参照成年人判刑,只有这样才能对部分熊孩子家长引起重视。每个曾经的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甚至几个熊家长


咚咚的小幸福1


表面看起来,鲁山检察官做了件好事,换救了违法犯罪的少年,但负面效应远远超出了案件的本身。在当今社会状况下,少年犯罪已成了不可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许多不良少年犯罪许多程度上并非出于无知和冲动,普遍性成熟较早的少年,他们在犯罪的时候都明知现行的法律规不会让他们承担严重的后果所以才大胆实施犯罪行为。鲁山检察官这样处理案件,虽可能挽救了一个少年,但助长了更多犯罪少年的嚣张气焰,让他们觉得犯罪甚至杀人都可以协调,都可以用金钱赔偿等方式可以解决,加之许多少年犯罪都是家庭条件优越,父母过份弱爱所造成的结果,因此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让这些孩子的家长不以为然,他们会更加觉得:没事孩子,我们会帮你摆平的。这样的后果不堪设想啊!


麦田守望者二十一克


这件事发生,确实给人们提了一个新的考题,在历来的案件中,强奸案是人们最关心的案件,与抢劫,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有同等的概念和思维。强奸案也是人们最痛恨的案件之一,强奸二字也是人们最不想听到的二字,因为人们固有思维还是保守的,强奸牵涉到道德和人品的联系,给人们的反感也是相当强烈的,所以人们关注也是挺高的。我不熟悉法律程序,我就不发表建议,交给法官去评判。我只想说人们对强奸案件的敏感度,这里存在一个道德,品德的差意,人们对强奸案理解为人品差,素质低下,而且受害者是弱小的女人,起了同情,怜悯之心,大有保护弱者之势,并且强奸二字带有肮脏之意,人们也就最痛恨这样的案件发生,在人们的记忆中,强奸案也是重案,大案,要案,但在本案中似乎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所以偏离了人们的预期,超乎了人们的想象,脱离了人们对强奸案的理解,所以反应强烈。


德陇随感


鲁山检察院只是按程序起了调解作用,就沾沾自喜,还官微发表低级言论,有失检察的严肃性,严重亵渎法律的威严!不管受害人及其家属是出于何种原因接收调解,关键是受害人的创伤无法弥补。最主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没有解除,公检法机关应该持续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后,在此期间应暂时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在家自省并接受严密监管,而不是放任其去其他学校继续就读,创造再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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