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 「實務乾貨」詐騙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源:刑事法典

「實務乾貨」詐騙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山東棗莊:防詐騙“三字經”進校園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一十條 【詐騙罪】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標準:

  •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地方標準:

「實務乾貨」詐騙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注:以上標準根據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廣東一類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二類地區:其他。

特殊標準:

  •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

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注:除下列地區“接近”一般掌握為各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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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乾貨」詐騙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創意配圖:電信詐騙

電信詐騙標準:

  • 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一):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全國各地統一標準)

  • 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二)、(三):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未遂追訴標準:

  •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 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四):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同上)(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實務乾貨」詐騙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配圖:電信詐騙

罰金標準:

  • 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八):

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註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 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參考)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免刑標準:

  •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諒解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緩刑限制:

  • 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七):

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數額認定和計算:

  • 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一):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 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四):

“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覆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 最高法研究室《關於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

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後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於這種情況應當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注】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信用證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有價證券詐騙、合同詐騙等金融詐騙和其他經濟類詐騙犯罪除個別參照外不適用以上標準。

【主要司法依據】

【1】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2】兩高《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

【3】最高法研究室《關於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199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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