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維權必區分: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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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白琳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通過檢索徵收維權案件,我們發現此類案件中的被訴主體多是村委會,當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訴。但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村委會、村民小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3個主體,在其權限以及主體地位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我們不能一刀切的認為村委會就是當然的應訴主體,而是需要在嚴格區分各類主體權限的基礎上,適當的進行選擇。那麼,這3個主體究竟有哪些區別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為大家做一番淺析。

維權必區分: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不是一回事!

【第一輯:細辨“三主體”的概念】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主要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而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它是《憲法》《民法總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中提到一個明確存在的概念,但該名詞具體內涵在法律上並未有準確定義。從民事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類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擁有一個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財產所有權,並享有對該財產佔有、使用、處分的特別法人。如果農村有集體經濟組織,其可以行使其職權。但是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組成部分,是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係等分設的。村民小組接受村委會的領導,可以行使村民小組範圍內的集體所有權。

【第二輯:明晰“三主體”的權力範圍】

一、村委會是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委會主要有以下職權: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5.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7.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住宅建設;

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9.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組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和《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其職責主要是組織本集體成員參加生產活動,利用本經濟組織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等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村民小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佈。同時根據《物權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村民小組對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維權必區分: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不是一回事!

【第三輯:找準“三主體”的應訴情形】

1.村民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村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馬麗芬律師團隊處理過的案件中,此類案件比重很大。但是在起訴村委會時,需要注意的是,必須看清楚是經過村民會議決定還是徑行由村委會作出的決定,若屬於前者需要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查處,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若屬於後者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近來,由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各地政府紛紛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證書。有了這個“身份證”,集體經濟組織就享有法人地位。意味著他可以去刻制公章,可以到銀行開戶,可以進行一些經營管理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可以管理集體資產,又可以經營開發,相當於一個法人,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享有訴訟權利。

3.村民小組在特定範圍內具有當事人資格。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覆中明確規定: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長的名義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序。一般而言,村民小組不具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責任。但是根據上述答覆,村民小組在履行民主議定程序之後,可以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同時,根據(2018)最高法行申1185號,雖然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屬於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徵收部門應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補償款協議,將土地補償款發放給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但是如果行政村下屬的各村民小組在其界限範圍內,各自獨立經營管理其土地,實際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在此情形下,徵收管理部門與實際行使所有權的村民小組簽訂土地補償協議,對被徵收土地的村民小組作出土地補償,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維權必區分: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不是一回事!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徵收維權案件中,一般都認為村委會是被訴主體,但是現實並非如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村民小組在不同的情境下,都能作為受訴主體,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問題將成為決定農民是否享有土地權益的最重要因素,宅基地“三權分置”中的“資格權”究竟如何確認,我們期待著改革試點所帶來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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