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違建”房屋被強拆了能要賠償嗎?專業律師來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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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房屋被強拆了能要賠償嗎?專業律師來幫你!

導讀:在徵地拆遷中,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而實施強拆是少部分徵收方為了逃避補償義務慣用的一種方法,不用我說這種行政行為、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並且違法的。那麼當廣大被徵收人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今天,我結合《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給大家講一下: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隨之被強拆,被徵收人應該怎樣挽回損失。

首先,被徵收人必須要明確什麼是“違法建築”,實踐中,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房屋通常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1.沒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築;

2.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

3.臨時搭建的房屋到期。依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一般為兩年,如果超出此期限還不拆除的,就會成為“違法建築”。

這裡我想提醒大家一句:如不存在以上情況的,徵收方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明顯為了通過“以拆違拆遷”而達到徵收目的,為了強拆被徵收人房屋的找藉口,此時徵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違建”房屋被強拆了能要賠償嗎?專業律師來幫你!

“違法建築”的認定也不是任意進行的,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按照以下幾點去認定:

1. 調查取證,掌握房屋建造違法的證據

2. 由有權機關作出認定,城鎮規劃區內的建築,由縣(區)規劃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鄉鎮政府要將調查取證工作資料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然後由鄉鎮政府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3. 責令限期拆除

4. 履行催告程序,強拆不能搞突襲,必須提前告知

5. 下達執法文書,要有強拆的依據

如果徵收方沒有履行上述程序,都算是違法強拆,被徵收人也以此為依據拒絕強拆,爭取維權時間!

即便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築”,也請廣大被徵收人彆著急,你還可以要求這些補償:

1.可以要求支配建築材料

房屋被依法強拆,但建築材料仍然是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過變賣、再建等方式挽回損失。實踐中大部分強拆過後,行政機關為了清理拆遷現場會把建築材料統一清理,這是損害被徵收人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果未能阻止,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可以要求破壞建築內財產的賠償

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並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於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

3.可以要求徵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廣義的徵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徵收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房屋徵收補償款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築”而拒絕支付。

4.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

在徵收過程中,如果行政機關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被徵收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被徵收人也可以要求賠償。當然,該賠償的主張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要結合雙方的過錯分配責任承擔的比重。

我最後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前面所說的臨時建築,如果在批准期限內被拆除,可以要求補償,但是在批准期外拆除,存在以下兩種情況時,也是可以要求補償的:首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其次,該房屋不拆除是為了保護更大的財產利益。就算是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築,也需要給予被徵收人一些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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