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知識產權與漢德公式

知識產權與漢德公式

所謂漢德公式,即由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勒尼德·漢德(Learned Hand)在1947年“美國訴卡羅爾·波音拖船公司”一案中提出的過失認定公式(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B與事故發生的概率P、發生意外的損失金額L的乘積之比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過失責任)。該公式用數學語言表述如下:

漢德公式:B < P·L

B:預防成本,即避免事故的成本;

P:事故發生的概率;

L:事故產生的損失,即事故本身的成本。

當B>P·L時,就應讓數額較小的P·L發生,而不應採取損害防止措施,以免產生數額較大的B;

但當B

我在這裡提出這個公式,主要是想引出羅納德·哈里·科斯(經濟分析法學創始人,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和理查德·A·波斯納(美國法律經濟學家,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科斯將交易成本引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中,認為交易成本的存在影響法律責任歸屬問題。因此,在考慮法律權利和責任時,應當引入社會風險防範成本。由此,得出一個著名的科斯定理(這個定理並非由科斯本人總結):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麼,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科斯提出的社會交易成本理論與漢德公式的內容非常相似,兩者都將效率作為導向來判定法律責任和權利資源的配置。波斯納法官則進一步發展了漢德公式的經濟內涵,他認為如果是故意侵權行為,則加害人行為的損害概率P很高,而加害人的預防成本往往很低,同時受害人的預防侵權行為的成本卻很高。所以法律不要求受害人支付這樣的預防成本,而要求加害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這是符合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在波斯納法官的解讀下,漢德公式成為法經濟分析在事故法中的核心。漢德公式的經濟效率原則是,如果花費100元就能避免200元的損失,假如這100元和200元都由同一個人來承擔,那麼任何人都寧願花費100元而非200元。當然,實際情況比這複雜的多,很多糾紛都涉及不同的利益方,中間還存在很多不必要的摩擦成本(比如溝通協調成本、律師成本等)。

前面的公示和文字不知道大家看懂沒有,沒有看懂也沒有關係,可以舉個例子,我在這裡舉一個薛兆豐在經濟學課程中講的例子,看完大家就明白了。例子:我的鄰居在裝修,不小心把我家的牆給打穿了,這時候他們應該付全額的賠償。因為你看漢德公式,裝修的時候把別人的牆打穿,這種可能性並不大,而且哪怕是牆給打穿了,把它修補回來成本也可能是幾千塊錢而已。總的來說預期的損失並不是太大,但是我要避免這種意外所要付出的代價卻很高,我怎麼才能防止鄰居在裝修的時候不把牆給打穿呢?我得守著它嗎?那這樣的話成本就太高了,所以我自己不需要為此擔負責任,鄰居真的把牆打穿了,那他付全額賠償好了。但是如果我們把這個場景改變一下,鄰居不僅把我家的牆給打穿了,而且我那牆上正好掛著一幅價值一個億的名畫,這時候鄰居要不要付全額的賠償呢?你再看漢德公式,這時候鄰居把牆打穿的概率是不變的,但是由於我在牆上掛了一幅上億元的名畫,所以潛在的損失卻增加了上萬倍。這時候我付出再大的成本,做更多的預防措施來防止意外的發生也就變得有意義了,漢德公式右邊一項的L值(即事故成本)增大了,左邊一項的B值(預防事故成本)也就相應地增大。普通民宅的鄰居,怎麼知道你在房間裡會放一幅上億元的名畫呢?只有我自己知道,所以我有責任,責任還挺大的,因為我只要花小成本把名畫安全放起來,就可以避免名畫被毀,這就是漢德公式的含義。漢德公式應用範圍非常廣,比如環保領域的糾紛,工廠和工廠周邊的居民,誰給誰賠償,得看誰預防汙染的成本更低,預防事故成本低的人負主要責任。你就假設工廠周邊居民和工廠主是同一個人或是一家人,那麼工廠主一定會選擇成本最低的方法解決汙染問題,比如給工廠加汙水處理器,但如果加汙水處理器的成本太高呢,那就搬到遠一點的地方住嘛,或者從別的地方買飲用水就好了,只要比加汙水處理器的成本低,就值得這麼做。

現在,我們回到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本來初衷是為了促進科技創新,但現在美國各界人士都發出了質疑的聲音,認為現在美國的專利制度正在扼殺創新。現在每一個技術領域的專利多如牛毛,形成錯綜複雜的專利叢林,稍微不慎就會發生專利侵權,高科技公司之間沒完沒了的專利訴訟確實對創新進程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據統計,各公司每年花在專利訴訟的費用高達120億美元,而所涉及的專利總價值也才30億美元。我國的專利訴訟費用更高,但涉及的專利價值更低(據說每件專利的平均判賠金額僅為8萬元人民幣,還不是美元),專利訴訟的交易成本太高了。根據漢德公式以及科斯定理,很多專利訴訟完全沒有必要訴諸法院,每一個案子都要審的話,我們的法官全年無休都未必審的完。因此,對於專利糾紛,行政執法、調解、仲裁等司法以外的手段就顯得尤為重要。說到這裡,我們得非常嚴肅地探討另外一個話題,就是關於在專利訴訟中加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一方面我們當然是覺得這是保護了創新,維護了權利人的利益,但另外一方面,其實也是加大了專利訴訟的交易成本,也就是大家比以前更願意提起訴訟了(因為更加有利可圖了)。由此導致了什麼問題呢?就是美國現在專利訴訟盛行,不少NPEs(非專利實施主體,就是非律師事務所但又靠訴訟掙錢的營利公司)乾的就是這個勾當,影響及其惡劣。因此就有人建議,知識產權侵權算違法,但不應該算犯罪;適當縮短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保護年限;基因檢測、商業模式就不應該授予專利……等等,你覺得呢?我個人覺得確實應該進行系統思考,部分(注意我說的是部分,嚴格來說我是親專利的)前沿的專利技術就應該像特斯拉、豐田那樣,直接開源免費,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福利才能夠最大化。

我們把漢德公式往市場監管適當延伸一下。市場監管一般分為事前監管、事後監管,那麼事前監管和事後監管哪一個更好一點?這得取決於事前監管和事後監管的社會成本哪個更低。藥品、食品監管就適合事前監管,事前監管的成本也很高,比如新藥申報與審批分為臨床研究和生產上市兩個階段,期間經歷的時間就很長,企業新藥上市成本極高。但是,如果採取事後監管的話,新藥沒有經過嚴格的臨床實驗就上市,對人體造成的危害的概論就很大,社會成本也趨於無限大,人的生命是無價的。食品監管也一樣,我們永遠不要忘了三聚氰胺事件,當年對小孩造成的損害是不可逆的,有些小孩已經在事件後不久就離世了,有些則卑微地活著,但智商再沒有增長,這對於小孩的家庭來說,造成的傷害是什麼都彌補不了的。事後監管就是出事後再去監管,再去追究責任,事後監管的事件相對事前監管來說發生的幾率要少很多,社會成本也更低,比如特種設備監管。有人表示不服,說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怎麼會是低概率事件呢,媒體不是經常報道嗎。同學請保持理性,要是老出事,咱們監管特種設備的同事早就下崗自己玩去了,這必須得和飛機失事保持一個級別的概率才行,不然就得事前監管了。但如果這樣設置的話,那各位就得自己爬樓梯、自己飛了,因為事前監管的成本趨於無限大,沒有哪個生產商願意生產這些設備的。特種設備事故的主要責任一定是特種設備生產商和使用商,因為你不可能讓每一個使用設備的普通老百姓都是專家,你讓普通老百姓來鑑別這個設備安不安全,成本太大了。當然,這個事故一定不能出現人命,剛才說了,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只要出現這個人命事故,社會成本就是趨於無限大的。我們日常監管中,更多的是事前監管和事後監管混合使用,比如交通監管,司機事前得考駕照、買保險、做年檢等等,事後還得追究事故責任。醫療監管也一樣,醫生事前得拿行醫執照,醫療事故發生後還得追究責任。無論是哪個類型的監管,不要出人命,出人命社會成本就是無限大的,你得負全責。

好了,現在我們再回頭清算一下這次的疫苗事件了,長生生物疫苗事件讓L值(事故產生的損失)趨於無限大,即使事件發生的概率P值再小(實際情況是P值也不小),造成的損失也是無限大的,長生生物、藥品監管部門要向廣大受害者謝罪了!最後,請各位猜猜,市場監管那麼多業務,哪些業務領導一定是最關心的?根據漢德公式,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永遠是市場監管的重心,因為生命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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