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违法车辆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备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30日之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在交通秩序整治中查扣173台违法车辆的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统一处置。(查询相关车辆信息请登录衡阳交警网http://jj.hyx.gov.cn)
特此公告
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25日
审核:黄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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