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5 “奔馳女車主”維權的法律詮釋——著名法律和消費維權專家解讀事件

《祖國》雜誌特約趙佔領研究員 內容整理/楊晨

近日,“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持續升溫,引發社會廣泛熱議。為了請讀者從法律層面明晰這一事件,《祖國》雜誌特約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央廣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央廣《天天315》和北京交通廣播《警法時空》節目特邀法律專家趙佔領對事件展開進一步的分析評論。

本案中,奔馳女車主提到提車之前辦理低利率貸款時,要求支付一筆1.5萬餘元的“金融服務費”。女車主認為,並沒有享受到任何金融服務,那麼此項“金融服務費”是否合理呢?收取此項費用又需要取得怎樣的資質呢?

趙佔領認為:金融服務費並非法律所明確禁止,即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本身並不違法,並不需要獲得特定的資質許可,但是,4S店不能強迫消費者選擇貸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全款還是貸款,消費者有選擇權,而這個案例中,4S店誘導、強迫消費者選擇貸款方式;收取多少金融服務費也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也就是應該在告知貸款方式供消費者選擇的同時告知金融服務費的收費標準,這個案例中,根據女車主的說法,在購車付款的最後一個環節才被告知存在金融服務費,這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之前也有4S店因為在收取金融服務費或者手續費時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或者告知消費者但卻強迫消費者接受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罰。

據奔馳女車主說,西安利之星4S店連最簡單的服務都沒有提供,直接拿出一個私人微信轉賬二維碼收款,也沒有開具正規發票,那麼此舉是否涉嫌偷稅漏稅呢?就此,趙佔領談到:4S店在收取金融服務費時,沒有采取對公支付,而是微信支付給個人,而且沒有開具正規發票,這不僅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稅收法規,涉嫌偷稅漏稅。合規的做法就是讓消費者支付至其公司賬戶,而且及時開具等額有效的增值稅發票,而不是收據。

自從新消法出爐以來,在汽車領域已經發生了不止一次的退一賠三案例。本案中,女車主遭受的損失是否可以適用“退一賠三”呢?趙佔領說,退一賠三的前提是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而所謂欺詐指的是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就本店而言,4S店是否故意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還需要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的調查,包括對這輛車進行檢測,如果最終證明4S店故意銷售有質量問題的車輛,則應該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奔馳女車主”維權的法律詮釋——著名法律和消費維權專家解讀事件

趙佔領研究員

據悉,女車主表示,國家“三包”規定,修車一旦超過5天,就需要汽車銷售公司提供備用車。然而自己在向奔馳方面提了四次訴求後,奔馳方面仍沒有配車。那麼,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三包”規定?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應如何維權?國家針對4s店這種行為是否有一定的懲戒措施?

對此,趙佔領解答說:根據汽車三包法,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同時,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S店都有義務交付合格的汽車產品。這個案例中,4S店交付的奔馳車還未開走即出現漏油情況,說明其交付的車輛並不合格,因此4S店首先構成合同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換車,而不是按照三包法只能要求修理或更換髮動機。

而且,即使適用汽車三包法只修理或更換髮動機,根據該法第19條規定,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事件中我們看到,女車主要求調查PDI檢查是否真實,那麼PDI檢查是什麼樣的檢查?如果4s店在檢查上矇混過關,是否涉嫌銷售欺詐?又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針對這一問題趙佔領談到: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出廠前檢查)即車輛的售前檢驗記錄,是新車在交車前必須通過的檢查。按照正規的程序,車輛交接的時候要填寫一張至少四十多項《PDI檢測表》(售前檢測證明)。如果4s店在檢查上糊弄消費者,將不合格的車輛交付給消費者,則涉嫌構成欺詐,應該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沸沸揚揚的“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經過專家從法律角度解讀後,事件中的幾個重要的矛盾焦點逐漸清晰,我們說,此事件最終還要回到法律層面加以解決,本刊將進一步關注事態的發展,並期待這一事件依法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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