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赫山區紀委監委出臺《問題線索首查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日前,經赫山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赫山區紀委監委出臺《問題線索首查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的出臺,旨在加強問題線索辦理工作,提高問題線索初核初查工作質量和效率,壓實首查單位及辦案人員的工作責任,對全區問題線索辦理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現全文轉發如下:

問題線索首查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問題線索辦理工作,提高問題線索初核初查工作質量和效率,壓實首查單位及辦案人員的工作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問題線索是指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的信訪舉報、各級巡視巡察工作機構移交的問題線索、有關部門單位轉交辦以及領導批示的問題線索。

第三條 問題線索辦理工作堅持“誰分管、誰負責;誰包案、誰負責;誰首查、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具體承辦問題線索的首個單位(含機關部室、派駐紀檢監察組、鄉鎮紀委、街道及龍嶺工業集中區紀工委、區直單位黨委黨組)為首查責任單位,其分管領導或包案領導及具體負責的調查人員為首查責任人。

第五條 問題線索首查責任單位和首查責任人要對所辦理的問題線索負全責,既負責調查處理、及時回覆,又參與信訪問題的矛盾化解和息訪息訴工作。

第六條 問題線索的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調查人員要對涉及的問題線索逐一進行調查核實,堅決杜絕選擇性調查。對需黨紀政務立案的問題線索,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的要求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對不需要立案或查不屬實的問題線索,也要有事實依據;調查結束後及時整理歸檔,確保每一份案卷、每一個環節的文書規範、完整,有據可查。

第七條 確因特殊原因需對首查責任人進行調整的,需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重新明確首查責任人。

第八條 問題線索一般應在規定時限內調查辦結,若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需延期的,應及時報告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申報延期;實名制信訪舉報要優先辦理,辦結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調查結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幹部監督室會同處置問題線索的部門(信訪室、案管室、黨風政風監督室),對首查責任單位和首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調查過程中違規洩露當事人身份信息、問題線索相關內容或調查結果,以及對初步處理意見擅自表態的;

(二)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選擇性調查的;

(三)對因工作作風不實,草率作出查不屬實結論,或因調查不紮實不深入,引發重複訪、越級訪的;其中,導致出現重大輿情或群體性事件的,從重處理;

(四)因對承辦的問題線索逾期不能辦結,又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其中被上級通報、扣分,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從重處理;

(五)其他違反查辦案件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區紀委監委信訪室、案管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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