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看在我们四岁女儿的份上,原谅我”“不必,离婚后你还是她妈”

导读:有些错误犯了可以改,可以被原谅,但是有些错误犯了改了也不会被原谅。婚内出轨就是不能原谅的一种。

离婚后,你依旧是孩子的妈妈,至于孩子缺失的爱,我给,现在的你没资格。

“看在我们四岁女儿的份上,原谅我”“不必,离婚后你还是她妈”

我一直觉得婚姻应该是一种契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婚内的生活该是什么样子,但是也会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则。谁触犯了规则,谁就应该接受惩罚,谁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规则里最不可触犯的就是婚内出轨,一旦发现,不要哭不要闹不要去上吊,离婚是最好的决定,更不要为了谁去凑合着过完一生。

我曾经看到一个故事:有两个不相爱的人结婚后,生活却过得很好很和谐,他们曾经对婚姻不向往也不排斥,只是扛不住家里的压力相亲、认识,然后互相感觉不错便结婚了。

他们两人从始至终都在强调一件事:在婚姻期间,如果爱上了别的人,一定要及时告诉对方,要离婚,对方要全力配合,但是绝不能给对方戴绿帽子,这是原则性问题。

即使是两个不爱的人婚后都会那么的在乎对方的出轨行为,更何况是为爱结婚的双方呢。

瀚文就是这样的人,在得知老婆给自己带了绿帽子的那一刻,不管如何不舍,如何撕心裂肺的疼痛,心里只有一个决定:那就是离婚,孩子归自己。

“看在我们四岁女儿的份上,原谅我”“不必,离婚后你还是她妈”

瀚文和妻子诗珊在大学相识相恋,恋爱五年后结婚生子,家庭美满,婆媳和谐。本来一切都很完美的按照人生的剧本前行,如果诗珊没有参加那次高中同学聚会的话,可能也就不会出轨前男友了吧。

诗珊的前男友是她的高中同学,也是诗珊的初恋,更是诗珊主动追求的他。诗珊是个敢爱敢恨的女孩,虽然在高中时代,但是喜欢就是那么没道理,既然遇到了那就勇敢的去追。

后来诗珊如愿以偿的和他走到了一起。但是两人也没有因为谈情说爱而拉下学业,后来两个人都考上了重点大学,只是并没有走到一起,为了各自的梦想和平分手。

高中毕业后,就再没了联系,直到一次一位高中老师的意外身亡,让班里的同学相聚在了一起。

或许是为了弥补遗憾,或许是旧情未了,或许因为别的,或许只是单纯的想要偷吃罢了吧,诗珊也不知道为什么,最后和他发生了关系。

之后诗珊很后悔,自己有了家庭,有了孩子,居然做出这等不守妇道的事,当时的唯一想法就是绝对不能让任何人知道,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当瀚文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独自在河边坐了一晚上,沉默了很久,最后决定离婚。

“看在我们四岁女儿的份上,原谅我”“不必,离婚后你还是她妈”

诗珊还在想着要如何补救的时候,却收到了瀚文的一纸离婚协议书。

诗珊开始哭诉,不断地乞求瀚文的原谅,说自己做错了,只是一时的鬼上身。

诗珊和婆婆的关系相处得不错,让婆婆去劝瀚文,岳父母也放下身段求情,但是瀚文都不为所动。瀚文觉得主动出轨是婚姻里最不能原谅的事情,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铁了心的要离婚。

后来诗珊见瀚文很坚决,于是就威胁如果非要离婚就是割腕、跳楼,不活了。有一次当着瀚文的面冲到了楼顶就开始翻栏杆,要不是瀚文眼疾手快,可能就真的跳下去了。但是瀚文的态度依旧没有改变,没有回旋的余地。

诗珊实在是没有办法,只能打感情牌:看在我们四岁女儿的份上,原谅我吧,以后我一定会好好和你过日子的,你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好不好?

瀚文看着可爱懂事的女儿,瞪着大眼睛似乎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看着妈妈留下眼泪,也可怜兮兮地对瀚文说:爸爸,你原谅妈妈好不好?

瀚文第一次哭了出来,抱着女儿:对不起宝贝,妈妈做了让爸爸无法原谅的事情,以后爸爸妈妈虽然不在一起了,但是她依然是你的妈妈,长大以后也要对她孝顺,知不知道?

他们最终还是离了婚,瀚文把房子留给了诗珊,但是要了女儿的抚养权。

“看在我们四岁女儿的份上,原谅我”“不必,离婚后你还是她妈”

写在最后:

有些错误犯了可以改,可以被原谅,但是有些错误犯了,即使改了也不会被原谅。婚内出轨就是绝对不能被原谅的一种。

对于婚姻来说,婚姻本来就是一种约束,那一纸结婚证证明他们只能属于对方。遵守婚姻里的规则是一个人在婚姻里最基本的品德,痒了可以,请先离婚,终止契约之后,请自便。

不要试图用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去求得对方的原谅和好,更不要企图拿孩子站在道德的制高点说:就算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原谅我这一次。

我们总是被教要学会宽恕,多一点对别人的宽容,然后在我们生命中就会多一点空间。

我们总是被教要学会体会他人的痛苦感同身受,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我们总是被教要为了孩子牺牲一切,甚至包括自己的幸福和底线。

但是我们犯下的错说我错了是不能改变任何事情的结果的,即使内心不恨,但是依然无法原谅,无法和一个背叛婚姻的人走过下半生。

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

“看在我们四岁女儿的份上,原谅我”“不必,离婚后你还是她妈”

---EN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