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涉案人是哪種醉酒狀態

2019年8月9日,公安機關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劉曉東(化名)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劉曉東系一名餐館服務員,案發當天下午3點多,他與同事在餐館喝酒聊天,後發生口角,他從廚房拿出兩把菜刀威脅他人,將廚房內的兩個泡菜壇砍壞,並持刀驅趕前來勸架的店長及服務員。公安民警及執勤武警到達現場,劉曉東持刀與民警、武警對峙後被制服。

  詳細閱卷後檢察官發現,劉曉東在偵查階段的幾次供述中均提出,自己飲用了近一斤白酒,已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對飲酒後發生的事情完全沒有印象。其辯護律師提出,劉曉東因大量飲用白酒形成了病理性醉酒,對酒後的行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裡所指的醉酒,並沒有明確規定是生理性醉酒還是病理性醉酒。辦案檢察官為了回應對方辯護律師提出的觀點,查閱了大量法律書籍及案例,瞭解到醉酒分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發作時醉酒者有意識障礙,可出現錯覺、幻覺和片段妄想。生理性醉酒,是通常最多見的一種急性酒精中毒。生理性醉酒後一般人並不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由此可見,病理性醉酒可能屬於一種精神疾病。那該案案發時,本案犯罪嫌疑人劉曉東究竟處於哪種醉酒狀態呢?

  為了弄清這個問題,檢察官諮詢了湖南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主任,對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產生進行了更深入的瞭解:病理性醉酒較為少見,可能與患者的個體素質或原有腦損傷如外傷後遺症、癲癇、腦動脈硬化等引起大腦不耐受酒精有關。另外,過度疲勞或長期嚴重失眠有時可能促使病理性醉酒的產生。經調取劉曉東入看守所時的檢查報告和詢問劉曉東本人及家屬,排除了劉曉東患有癲癇、腦動脈硬化、外傷後遺症等病症,也查實了案發當天劉曉東並非處於過度疲勞或長期失眠等狀態,劉曉東屬於病理性醉酒的生理條件基本可以排除。

  在此基礎上,檢察官再次對劉曉東進行訊問,此次,劉曉東終於承認他雖然不記得所有細節,但對砍壞泡菜壇、持刀驅趕店長以及向民警揮舞菜刀等情況都有記憶。據此,劉曉東在作案時處於病理性醉酒的情況可以完全排除,其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確定劉曉東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後,檢察官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進一步審查。本案公安機關移送案由為尋釁滋事罪,但從查清的事實來看,劉曉東推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他人受傷等情節惡劣的後果,其損壞的泡菜壇價值也未達到價值2000元以上的構罪標準。那他醉酒後鬧事的場所在一餐館內,其行為是否達到“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呢?經詢問證人和查看監控視頻可知,劉曉東系該餐館員工,餐館內只有該店的幾名員工在場,沒有其他不特定人員,案發當時的餐館不宜認定為公共場所。因此,檢察官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那劉曉東的行為是否涉嫌其他犯罪呢?根據出警民警和武警的陳述及監控視頻顯示,劉曉東持菜刀與民警、武警對峙,在民警持防爆叉要求其放下菜刀時手持兩把菜刀向民警揮舞,並在武警持槍要求其放下菜刀時向武警投擲菜刀,菜刀險些砍中現場的武警和民警。其行為屬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劉曉東的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

  2019年9月,天心區檢察院以劉曉東涉嫌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10月14日,天心區法院審理該案,開庭時,被告人席上的劉曉東低頭認罪,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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