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他賣房的錢還了別人,沒還我”

衢州市柯城區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確定,被告陶某要歸還原告孫某租金等24萬餘元。但陶某沒有主動履行,把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後,還將房款自行處置,歸還給了別的債務人。

這個舉動的後果,遠遠超出陶某的預期。18日下午,柯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自訴人孫某提起控訴陶某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陶某直接從“被告”變成了“被告人”。

法庭當庭宣判,陶某拒執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此案的審判長、柯城區法院院長祝菊紅還給陶某及旁聽席上坐著的24名被執行人和61名申請人上了一趟法治教育課。

庭審中,陶某一直是不認罪的,“賣房的錢我也沒有拿去揮霍,還了債啊。”他這樣為自己辯解。問題在於,他既沒有向法院申報有房子,更沒把錢用於歸還欠孫某的那筆債務。

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顯示,陶某處置房子、與妻子離婚等行為從時間軸上看,是為避免判決生效後房產被法院拍賣執行而進行的一系列操作。2019年2月28日,法院判決要求陶某歸還孫某24萬餘元。同年3月5日,陶某與妻子王某將房子變賣,歸還按揭貸款後剩餘房款32萬元全部由王某收取。3月12日,兩人離婚,僅僅過了2天,王某以個人名義另行購買房產一套,用之前賣房的錢支付首付款20萬元。

法院認為,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後,陶某隱瞞上述轉移財產的事實,並拒不申報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構成拒執犯罪。

“如果大家都不按合同契約做事,請問社會誠信何在?如果大家都不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請問法律權威何在?”祝菊紅在庭上這樣發問。有意思的是,旁聽席上不僅坐著被執行人,他們都是被柯城區法院在當天展開的凌晨專項執行行動中帶回來的,另外還有案件的申請人也被“請”到了法庭。

法院對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進行了面對面集中約談。這樣的“一月一行動、一月一約談”制度已經持續了1年,很多案子在這樣的談話中解決了。數據顯示,一年裡,柯城法院前後累計約談申請執行人500餘人次、被執行人420餘人次,被執行人經約談後當場主動申報財產400餘次,主動履行標的1.3億餘元。

同時,祝菊紅也表示,拒執犯罪的打擊不僅可以公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還可以通過自訴的方式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刑事責任。陶某的案子就是申請人自訴。

據省高院副院長陳志君介紹,為進一步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省各級法院暢通自訴渠道,構建“自訴與公訴並行”新格局,也給在刑事打擊拒執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成效。今年以來,全省各地法院紛紛採取措施,推進拒執罪刑事自訴的落實。1-11月,全省共受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件137件,比2018年的43件增加3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浙江在線提供技術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