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偷拍偷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答案在這……

什麼樣的偷拍偷錄可作為證據

□ 何澤 趙青航

張某婚後與丈夫肖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張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家中客廳偷拍偷錄的影像視頻,證明肖某在張某身患重病期間,長期與其他異性存在婚外戀的出軌行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庭審中,肖某認為此份影像視頻系張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在家中客廳安裝錄像設施,採取偷拍偷錄的方式形成,取證程序不合法且侵害了他人隱私,該影像視頻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使用。最終,法院未採納肖某的抗辯意見,對影像視頻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確認,認為張某和肖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本案中,偷拍偷錄的影像視頻屬於什麼證據種類?偷拍偷錄的“證據”能否被作為證據使用?

問:本案中的影像視頻屬於何種證據種類?

答: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包括視聽資料在內的8大證據種類。其中,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訴訟中,視聽資料作為一種證據被廣泛使用,成為有效證明案件事實的手段。常見的視聽資料有錄像帶、錄音帶、膠捲,以及儲存於軟盤、光盤和硬盤中的電腦數據等。類似於本案中的影像視頻,系張某安裝錄像設施後拍攝產生,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來證明肖某存在婚外戀情和出軌的事實,該證據在證據分類上屬於視聽資料。

問:偷拍偷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答: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需符合合法性。對於偷錄偷拍“證據”的合法性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不能簡單地認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核、認定證據時,需根據該條規定排除非法證據。適用到個案中,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審查偷錄偷拍而來的“證據”,只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背公序良俗達到嚴重程度時,才屬於非法證據,應不予認定此類證據的證據效力。本案中,法院通過衡量張某取得證據方法所損害的利益與訴訟保護的利益,認為張某在自己家中安裝錄像設施不存在嚴重侵犯第三人隱私的情形,其偷拍偷錄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對張某提供證據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確認。但要注意,若張某是將攝像頭安裝在第三者家中獲知肖某與其他異性存在婚外戀行為,這時偷錄偷拍的錄像就有可能因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嚴重違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認定為非法證據。

(作者單位: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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