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 主債權超訴訟時效且未及時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有權要求註銷抵押!

問題提出:

2014年元月1日,張三在我小貸公司借款100萬元,約定2014年6月30日還款,李四以名下房產提供抵押擔保。貸款到期後,我小貸公司因疏於管理沒有及時向相關人員主張權利。2018年3月15日,我小貸公司收到李四要求解除抵押登記的律師函稱:限我司收函七日內解除解除抵押,否則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因此產生的費用要求我司承擔。問:我司應如何應對?

律師回覆: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你公司沒有證據證實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主張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抵押權不予保護。主流觀點認為:張三請求解除抵押登記的應得到支持。

因此,你公司應積極尋找向張三催收的證據材料,收集主債務訴訟時效未中斷的證據。如不能,建議你司和李四積極協商處理。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考案例:

(2016)京03民終8680號(公報案例)

律師提醒:

對於債權人而言,借款到期後應及時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以免出現因主債權訴訟時效超過而導致抵押權消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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