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关于退还事故保证金的通告
为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凡2018年1月1日之前,在本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纳事故保证金的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在三个月内凭身份证明、车辆证明、交纳保证金收据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本大队领取所交纳、剩余的事故保证金,逾期仍未领取的事故保证金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上缴当地政府财政部门。
特此通告
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
2020年3月1日
2018年1月1日之前剩余保证金
编审: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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