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外婆病危,想要將所有財產全部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由外孫繼承,但其配偶,女兒健在,請問這種方式合法嗎?

用戶68056351


根據標題,說明你外公不在了,立遺囑給外孫絕對合法,首先建立在遺囑的合法性。你可能是外婆看大的,也就你這麼一個外孫。不然會打起來。


抗癌衛士養蜂記


外婆可以支配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外公那一份她無權處理!我是從出生就和姥爺姥姥生活在一起的,感情很深。我姥姥走在姥爺前面了,姥爺好好的時候,就對我媽媽說,我的房子不給你,給了你,你就得閨女一半兒子一半,我只給我小丫頭!後來姥爺走了,媽媽把姥爺的東西全給了我。


暖洋洋6984


您好!遺囑就是將其個人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給自己想給的人。所以您外婆這種做法完全合法可行,她的想法做法不受配偶、女兒的影響。

但是在處理過程中需要注意兩點,第一是外婆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與劃分;第二,是如何訂立合法有效的遺贈遺囑。下面將就這兩點分別詳細說明。

第一,如何確認外婆個人的合法財產?

對於個人財產的認定,有幾個常見的誤區:

1、“自己住的房產並不一定是自己的”:例如像公租房、或“沒有買下來”的房改房,這些房產雖然有權居住,但個人並沒有產權。沒有產權的財產就不屬於個人財產,具體的判定方式可以看是否有房產證、銀行卡等確權憑證。

2、“自己名下的產權並不全是自己的”:這裡先提出“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不管是在單方還是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各自擁有一半的產權。所以如果房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那麼您外婆只有一半的份額,遺囑中所能指定分配的,也只能有她個人擁有的一半產權。

第二,如果訂立合法有效的遺贈遺囑?

先說明一下,外孫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所以訂立遺囑將財產給孫女的行為叫做遺贈。

通常情況下,“遺贈”行為會被認為與法定繼承人爭產的行為,所以遺贈遺囑的有效性變得尤為重要。一旦遺囑被認定為無效,那麼其孫女是一分錢都拿不到的。以下說幾點注意點:

1、訂立遺囑前:

1)確保遺囑人精神狀態良好,且近期沒有腦部或精神方面的疾病,必要時,可以去醫院進行精神狀態的鑑定,保證後期有證據可查。

2)確保遺囑人是基於自己的意願訂立遺囑,並不是因為他人威脅、脅迫等原因而訂立遺囑。

2、在遺囑訂立時:

1)以自書遺囑為例,遺囑必須由個人書寫全文,文末寫清簽名和日期。

2)在書寫過程中,應注意用詞的規範性。例如,把xx(財產)“給”xx(受遺贈人),這就是很不規範的寫法。“給”這個詞較為模糊,必須明確寫為“遺贈給”。

3、在遺囑訂立後:

1)注意對遺囑的保管,遺囑受到任何丟失、損毀等均會導致遺囑無效。

2)《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這是遺贈遺囑和普通遺囑最大的區別。受遺贈人必須在得知之後的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否則遺贈無效。您必須在2個月內,通過在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的方式,或自行擬定《接受遺贈聲明》。

遺囑的訂立很複雜,但也很簡單,題主可以參考以上建議給外婆訂立遺囑。如果還想了解更多關於遺囑訂立的操作指南,可以關注一紙家書頭條號相關專欄。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按照我國法律,只要遺囑不違法,不違背公俗良序,經過公證,立遺囑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書寫遺囑。這個本文外婆病危,想立遺囑越過女兒直接給外孫,有點違背法律,因為女兒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外孫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根據我的理解,如果女兒不反對,要經過公證的遺囑就有效。但如果女兒反對,這個遺囑就可能無效。除非外婆有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理由。


京都老客41118


肯定不合法!

為何不合法,因為,這種行為明顯的違反了我國有關財產繼承的法律規定!

為解答這個問題,得先了解我國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中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一)繼承範圍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兄弟姐妹。至於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他們相互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扶養關係,也應該相互享有繼承權。

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外袓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祖父母和繼外祖父。

6.其他繼承人。主要有兩類人員: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失配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失配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為法定繼承人;二是在代位繼承中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二)繼承順序。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二、關於公民處分其財產的法定形式

(一)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二)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三)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四)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範圍和

三、外婆把財產處分給外孫女的行為是遺贈,而非遺囑繼承

我國的繼承法第三章的內容,就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接著的第十六條 作出瞭如下明確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從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內容來看,“遺囑繼承”及“遺贈”的主體或者對象顯然不同,前者是指法定繼承人,後者,是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

根據前面介韶的知識可知:外婆若要把其財產處分給外孫,只有通過遺贈這種法定形式才能有效。如果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處分,因為外孫不是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因此導致遺囑違法而無效。

綜上所述,外婆想通過訂立遺囑的形式,把其財產歸外孫繼承是違法無效的。

後記:代位繼承中的孫子女及外孫子女,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是有繼承權的,不過,本例中不存在代位繼承的情形。因為,代位繼承是指祖父孫三代人中,父代人死了,之後祖代人再死,這種情況下,孫代人代替其父代取得了祖代人的繼承權。而本例中,外孫的母親沒有明確已故,外婆仍健在,顯然,不存在外孫代替其故母取得已故外婆遺產的情形。


來風102781141


個人以遺囑形式分配死後個人財產自古以來就有。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符合也就不能有效。一般有5種醫囑形式 即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口頭遺囑.

除形式上的要求外遺囑也要符合以下要求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所以你外婆病危時在具備遺囑能力且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將所有財產全部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由外孫繼承(注意,這裡只能是她的個人財產部分.如果與外公的財產所有權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協商或者平均分割後屬於她的部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合法的.

但是規定有一點很多回答者沒有回答,就是 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也就是說作為她的繼承人 配偶 和子女 如果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必須要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 .


下午茶人生


這個道理很簡單啊。這個估計家裡是獨生女。外婆越過女兒直接把遺產給外孫很正常,說白了,她這是防著她女婿呢。給了外孫她女婿就沒份,給了女兒她女婿就一半。要我也可能會這麼做的。給外孫咋都是自己人,女婿不見得以後還是自己人的。雖然配偶在,估計也是配偶的意思,以免在她老婆死了之後女兒會繼承而導致財產落到女婿頭上。其實給配偶外孫給女兒不一樣麼,最後財產落腳點還是直系晚輩身上。如果是獨生女,這樣處理遺產一般很少有糾紛的。


不會游泳的魚753


前提是配偶和女兒不管她,有效。

否則每人50%均分老太太的財產,

且不包括老頭的一半資產


金子253593296


這種情況,由於外孫其實並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因此在法律上屬於遺贈。

老人有權對自己所有的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中自己的份額,做出遺贈的表示。

外孫未成年的,由其父母以監護人雙方在老人去世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視為放棄。


凡塵一礫


你這個提問信息量很大啊!

既然說外婆,那你一定是外孫或外孫女;

那她的配偶你得喊外公,可你卻直說“配偶”;

她的女兒不是你媽也是你姨,你卻直說“她女兒”。

好吧,我們也不糾結你到底是為了把事情講明白而刻意用了第三人稱,還是有別的隱情。

首先,你說的財產,到底是外婆的個人財產,還是外婆與外公的共同財產?正常來說,那個年代的人很少把財產分割那麼詳細,如果是共同財產,那就比較麻煩。因為遺囑只能處置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共同財產。除非外婆跟外公一起擬定共同遺囑,將兩人共同財產都給外孫。當然了,由於外公還在,他有權力在事後反悔,即取消遺囑,至少可以取消自己那部分,即共同財產中屬於外婆的那部分依然按照遺囑執行,屬於外公的那部分重新按照外公新的意願執行。

當然了,外婆可以針對共同財產中她自己的那部分在她自己的遺囑中做出處置,這是完全合法的。只不過實際操作中,外公不會一句話不說,他要麼被外婆逼著訂立共同遺囑,要麼在事後分割財產的時候非常不高興,但這屬於親情的問題,不屬於法律問題。

其次,法律有新的規定,配偶去世後個人遺產需要繼承的,夫妻共同財產中不便於分割的比如唯一房產,優先滿足於配偶生活所需,即:外婆去世,現金可以分開按遺囑處理,但房子優先用於外公居住,不得變賣、繼承。除非等外公也去世了,才能把房產變賣、分割。

以上是通常的人家,對於大富大貴的人家,活著的時候夫妻往往有獨立的財產分割協議,按照協議執行外婆遺囑就好了。

另外,對於外婆的法定順序繼承人,在外婆的遺囑中不存在任何干擾。所謂的法定順序繼承人,意思是在沒有任何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人的順序來繼承遺產。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來處理遺產,跟女兒、配偶沒關係。這是法律賦予個人處理個人財產的絕對權力,任何人不可剝奪。

當然了,實際生活中,尤其是普通家庭,遺產少,立遺囑的也少,大都是兒子繼承遺產,嫁出去的閨女沒份兒。這是民俗,但真要按法律規定走,女兒肯定也是有份兒的。

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補一段:

1.外婆可以把夫妻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那一半通過遺囑留給外孫,但沒有權力把外公那一半也留給外孫。除非外公和外婆早就有協議把共同財產全歸外婆所有。

2.外婆可以強制外公訂立共同遺囑,但外公事後可以反悔:非我所願,我是被逼的。遺囑中的財產屬於贈予,法律上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贈予的,尤其是在財產並未發生實際贈予之前。

3.上邊第一條提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全歸外婆所有”類似的協議一看就是不平等協議,所以外公只要稍微舉證就足以推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