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男子假冒警察以涉案为由拖走正在维修车辆

男子姚某假冒警察,以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西路某车辆服务中心正在维修的一辆现代华泰圣达菲越野车系涉案车辆为由,将该车拖走。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姚某与常某某来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西路某车辆服务中心,向该中心老板谭某谎称被告人姚某为警察,并以被害人鲁某某放在该中心维修的车辆银白色现代华泰圣达菲越野车系涉案车辆为由将该车拖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0,900。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常某某(绰号李三,在逃)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西路某车辆服务中心修车时,发现朋友鲁某某所有的银白色现代华泰圣达菲越野车停放在该车辆服务中心维修,其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姚某。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姚某、常某某、图某某(转治安处罚)来到该车辆服务中心,向车辆服务中心店主谭某谎称被告人姚某系公安缉毒大队民警,并出示一本印有警徽的小本子证实其身份,以鲁某某车辆系涉案车辆为由要求谭某打开车辆进行检查。后被告人姚某、常某某、图某某趁店主不备之际,将放置在车辆上的一大一小两块玉石拿走并离开。

几日后,被告人姚某、常某某带着西某、周某某再次来到该车辆服务中心,期间,仍谎称被告人姚某系公安缉毒大队民警,将带着手铐的周某某带到车辆前,“指认”该车辆系涉案车辆,后被告人姚某以该车辆系涉案车辆为由将车辆拖走并放置在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将大块玉石切割并加工成手镯及挂件,小块玉石送给他人。2016年4月底,鲁某某向店主谭某询问车辆得知车辆被他人拖走,通过对拖车人员的描述,认为常某某有嫌疑,后与常某某对质予以确定。鲁某某等人约被告人姚某准备私下解决将玉石及车辆拿走事宜,后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姚某等人一同到火车西站派出所处理,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3日以被告人姚某等人将玉石及车辆拿走涉嫌犯盗窃罪予以立案侦查,并将涉案车辆及1个小块玉石、半块原石、6个手镯及挂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涉案物品估价鉴定,和田玉原料、手镯、挂件等共价值人民币1,740元,涉案华泰圣达菲越野车价值人民币50,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于2016年9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姚某变更住址及联系方式未通知办案单位,公安民警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被告人姚某,其以种种理由不到办案单位报到,亦不接听电话,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遂于2017年3月21日对被告人姚某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6月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青格达湖派出所民警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北延卡点将被告人姚某抓获。

又查明,常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2016年10月19日,图某某因盗窃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西某某具体姓名不详,无法确定具体人员。周某某曾患有精神类疾病,经鉴定,周某某案发时及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有作证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40元,因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不能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但其冒充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900元的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故本案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归案后,涉案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姚某的量刑情节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钱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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