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六一特辑|做合格“大朋友”——与法同行,还童真本来的味道!

儿童节

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

(又称国际儿童节,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定于每年的6月1日。为了悼念1942年6月10日的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由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设立。

六一特辑|做合格“大朋友”——与法同行,还童真本来的味道!

“六一”两个字,“大朋友”曾经的回忆,“小朋友”如今的节日。岁月蹉跎,少了童真稚气,怎可随心所欲,又算咋回事!

我们都知道

为了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国家出台了专门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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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生活中,在处理与孩子的关系问题上

还是有人喊着这样的口号

“我是你老子!”

罔顾法律,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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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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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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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很熟悉?

有此种行为的“大朋友”可要长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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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三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六十二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还觉得没什么?

那么请看一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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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一名13岁的少年因迷恋上网络游戏,患上了严重的网瘾综合症。他在网吧连续上网36个小时后,从24层高楼跳下自杀身亡。其父母认为,该网络游戏含有严重的血腥暴力内容,而开发商在销售、经营时却故意隐瞒真相,没有进行相关提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孩子的不正常死亡。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案例2:两名不满12岁的双胞胎兄弟在书店偷拿了两张光盘。书店的保安发现后,将他们当众留置审问,造成二人精神极度恐惧。二人回家后害怕父母责骂,双双跳楼自杀。后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书店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近24万元;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问题尚且如此,其他部门自不待言,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当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真的,真的,真的!

不要等到恶果降临的那一天

才发现自己根本承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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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于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国家还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说得通俗一点,

就是预防并减少甚至消除

由于“熊孩子”的无知行为

而带来的一系列不良乃至恶劣的法律后果

你可能会说“熊孩子”还能闹翻天了?

只能说,“熊孩子”闹起来,不论几层天

都能给你捅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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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岁少年持刀伤人,4个多月后又捅死同学(事件来源:齐鲁晚报)

花一样的年龄本应该灿烂绽放,但却因错误的人生观走上了偏执的犯罪道路,不仅给其他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将少年推向无底深渊。

时间追溯至2013年7月21日晚,一起突发在东营市河口区某广场的故意伤人案件打破了夜晚的宁静。年仅14岁的少年胡某在与15岁少年陈某发生口角后,用刀刺进陈某脾部,致使陈某因脾破裂造成重伤,夜色中陈某在众人的帮助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而胡某则趁乱躲了起来。

然而,正当医生护士全力抢救陈某的过程中,触目惊心的一幕再次上演。在公安机关询问陈某朋友时,他们称事发不久胡某就持刀赶到了医院,并试图冲进正在实施抢救的手术室,所幸被陈某的朋友们及时制止,才避免了一场更可怕的悲剧发生。

以为这样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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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日。那天清晨正是学校的早操时间,学校公寓一楼大厅,胡某(与上文同一人)持刀悄悄跟在宗某身后,趁其不备迅速上前搂住宗某脖子用力捅伤又横着划了一下,在宗某倒地前胡某还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连捅10多刀。倒在血泊中的宗某后因抢救无效身亡。

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讯,胡某却说出了一个令人咂舌的原因。“我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杀人不会偿命,最多被判15年有期徒刑。”如果他坐牢了,家人就不必承担为他赔偿、供他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自己在“里面”还有吃有喝,家里最多给宗某出个棺材费。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中之一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最终,胡某终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说些什么呢!

没有孩子天生就是“犯罪达人”

在孩子的成长路上

作为和孩子最为亲近的”大朋友“——父母

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好了,说了这么多

并不是想指责儿童有多么多么的不堪

相反,对我们“大朋友”来说

其实我们要做的只是一件很简单的事

及时准确地向我们的“小朋友”们普好法

并且自身也要守好法,以身作则

“小朋友”终归会是“好朋友”

何愁不能找回童真本来的味道

——“至纯至真”

最后,预祝我们的“大朋友”“小朋友”

在六一的这一天里都能过得开心

品到“至纯至真”的味道

六一特辑|做合格“大朋友”——与法同行,还童真本来的味道!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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