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替人受罚不成,顶包行为害人害己

  2016年6月7日21时,在下关镇某菜场路口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受害人金某在该菜场路口因车子停放问题与当时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杜某发生吵闹,后金某被杜某用刀子捅伤。2016年9月10日,经鉴定金某的伤情构成了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为逃避违法打击,让朋友马某找来李某某为自己顶包溜罪。李某某收到金某的500元报酬后,便主动到大理市公安局北区派出所投案,供述当时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是自己,金某的伤情系自己所捅伤。经民警多方侦查,最终查明了当时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系杜某,致伤金某的嫌疑人是杜某的事实。在大量的证据及事实面前,李某某承认自己是受朋友马某之托,得到杜某500元好处费后,替杜某顶包开脱的。与此同时,杜某对其本人故意伤害金某后离开现场后让朋友马某找来李某某帮忙,指使李某某顶替溜罪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检察院依法提取诉讼。

  2018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大理市公安局给予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替人受罚不成,顶包行为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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