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老赖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符合3种情形之一,法院不予支持

老赖逃避债务的方法有很多种,有时候法院历经千辛万苦找到了老赖的房屋,老赖却称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那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

老赖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符合3种情形之一,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老赖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符合3种情形之一,法院不予支持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老赖以“被执行的房屋是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时候,只要符合上述情形,法院就可以继续执行。

当然,房屋是不是唯一住房需要法院进行认定,那么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被认定为“唯一住房”的情形有哪些呢?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所以,只要房屋满足上述6种情形之一,就会被法院认定为不是唯一住房。

老赖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符合3种情形之一,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唯一住房的条件就是,该房屋“超过生活所必需”。如何认定“唯一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下列情形虽属于“一处住房”,但应认为超出“生活所必需”,人民法院可以执行:(1)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住房面积虽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住房面积50%以上的;(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的。这就说明,如果唯一住房满足面积大或者市场价值高的条件时,人民法院便可以执行。

老赖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符合3种情形之一,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