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江蘇東臺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江苏东台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了旁聽。法院供圖

2018年6月11日上午,江蘇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大豐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東臺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吳曉東及其辯護人,檢察員到庭參加宣判。被告人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曉東利用擔任東臺市富安鎮鎮長、副書記、黨委書記,弶港鎮黨委書記,東臺沿海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黨工委副書記、書記,東臺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33.3萬元。

被告人吳曉東及其辯護人當庭提出如下辯解及辯護意見:1.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證人證言系非法取得;2.未收受鄭剛8萬元。

對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評判分析如下:

關於被告人吳曉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證人證言系非法取得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1.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均系偵查機關立案以後依法收集。2.2017年7月22日的訊問錄音錄像連續不間斷,偵查人員不存在威脅恐嚇的語言;傳喚、刑事拘留期間的訊問錄音錄像,未發現偵查人員存在對被告人吳曉東有指供、誘供以及威脅等情況,筆錄也按照吳曉東的交代如實記載。3.《鹽城市異地羈押被監管人員呈批表》、《送押對象健康檢查表》、《關於吳曉東收押情況說明》、證人左春苗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吳曉東進入看守所之前經過體檢並且身體沒有外傷。4.證人鄧小軍、王輝、崔業宣、劉斌等人在偵查期間形成的證言系偵查機關依法取得,並且證人證言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5.辯護人當庭出示的吳曉東2017年5月2日體檢報告不能證明吳曉東2017年7月26日入所前受到疲勞審訊;鄧小軍的電話記錄截圖等材料僅反映偵查人員與鄧小軍電話聯繫等情況,不能證明鄧小軍在偵查期間的證言系非法取得;鄧小波因其未參加鄧小軍接受調查的過程,其證言亦不具有可採性。綜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未收受鄭剛8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1.弶六路改造工程雖然主體工程於2012年8月通過竣工驗收,但是新城路往西道路範圍以內的部分房屋於2013年10月才完成拆遷,而吳曉東於2012年8月30日已調至東臺沿海經濟區任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2.審批決定權和中間環節都是行使職權的表現,況且吳曉東審批的中間環節也是不可或缺的環節;3.鄭剛負責的工程涉及工程款2700多萬元,兩次送錢時間發生在2013年、2014年春節前,而工程款至2016年12月份才結清;4.辯護人當庭出示的關於吳曉東姐姐與鄭剛父親的對話錄音,取證主體及程序均不合法,且錄音內容本身的真實性無法確定,不予採信。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曉東構成受賄罪,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吳曉東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今年3月,鹽城市中院在大豐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東臺市副市長吳曉東涉嫌受賄一案,被告人妻子施某表示申請作為丈夫的辯護人被法院拒絕;施某認為,偵查機關在偵查期間以及紀委在紀律審查階段對其丈夫實施了大量的刑訊逼供,然而結果卻是鹽城中院並未對該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記者 申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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