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新冠肺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新冠肺炎疫情兇猛,實體產業經營慘淡,眾多企業受到到巨大沖擊。武漢、北京、成都多省市陸續發佈"企業延遲復工通知"。可以預見,"新冠肺炎"疫情必然會對企業合同履行造成阻礙。本文結合非典時期法院實踐進行解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 "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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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18)晉04民終2272號襄垣縣五陽新世紀有限責任公司、王樹文與郭宏偉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非典"是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間承租人沒有經營收入,依法應免除承租人10個月租金11÷12×10≈91667元。

"新冠肺炎"疫情結合目前的嚴重後果和政府的防控措施,可以認為是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法律上認定為不可抗力應無疑問。


2、 "新冠肺炎"構成情勢變更


新冠肺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018)魯06民終268號李培豔、萊州市永安路街道西關居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非典"疫情,是突發的、不可預知的災害。在"非典"期間,原告租賃的賓館停止營業,造成經濟損失是現實存在的,該損失是雙方訂立租賃合同時無法預計的,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因此適當減免租賃費符合情勢變更原則


3、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選擇適用


新冠肺炎,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非典疫情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

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上述文件目前已經失效,但是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給合同造成的影響仍有參考意義。

法院實踐中從保護交易安全,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對於因疫情請求合同繼續履行、減免損失的,一般適用情勢變更予以審判。但對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一般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審判。對"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涉及到疫情與合同履行間直接因果關係認定,司法實踐中認定非常嚴格。

疫情終將過去,春天必將到來。一起攜手共渡難關。

部落律師,律師實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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