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未保價快遞丟失,價值3萬快遞公司只賠300怎麼辦?法院這樣判

網上購物、海外代購、微商

各類網絡消費越來越多,

快遞收得多了,

難免會遇到丟失或損毀的情況。

於是問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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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寄件時,因為通常不會對貨物進行保價,快遞一旦丟失或損毀,快遞公司往往會將快遞單上記載的《國內快遞服務協議》條款作為賠償依據,賠償金額與實際造成的損失可能大相徑庭“索賠難”一度成為消費者的一大煩心事兒。

快遞不小心丟失或損毀,

誰來為此買單?

又該如何買單?

未保价快递丢失,价值3万快递公司只赔300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近日,花都法院審結的一起因快遞丟失

進行索賠的案件對此給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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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一家銷售手機配件的淘寶網店店主,長期通過Y速遞公司向客戶寄送貨物。2016年11月13日,李先生有一批手機配件需寄送給深圳市福田區的金小姐,其按照往常方式,在Y速遞公司提供的空白速遞單上簡單填寫收寄信息後,將貨物交給Y速遞公司的攬件員,並支付了運費43元,但當時李先生並未填寫清楚貨物名稱、數量、重量、體積,也未對貨物進行保價。Y速遞公司攬件員攬件後,於當天晚上將李先生的貨物交至Y速遞公司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濱江路的網點,該網點收件後,當天並未及時進行轉運。

11月20日—30日期間,李先生多次通過Y速遞公司官網查詢快遞物流信息,發現物流信息一直未發生變化。經李先生多次追問,Y速遞公司於12月5日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可能需要作遺失處理。12月16日,Y速遞公司又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已成功投遞。李先生當即與客戶金小姐聯繫,金小姐反映並未簽收任何快遞,李先生再次核查物流信息,發現並未更新,也無簽收記錄。

經李先生多次與Y速遞公司進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Y速遞公司承認並告知李先生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由於李先生並未對貨物進行保價,依據速遞單背面《國內快遞服務協議》的約定,對未保價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的標準進行賠償。李先生不同意Y速遞公司的賠償方案,雙方經多次協商後未果,李先生便具狀起訴至法院,要求Y速遞公司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損失。

未保价快递丢失,价值3万快递公司只赔300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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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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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速遞公司速遞單背面上記載的《國內快遞服務協議》中關於“未保價物品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的條款是否有效?

2、李先生的實際損失如何確定?

3

裁判結果

李先生向花都法院提起運輸合同糾紛之訴,要求Y速遞公司賠償其因貨物丟失造成的實際損失37238元。為證明丟失貨物的進貨價值,李先生向法院提供了淘寶交易聊天截圖、備貨截圖、進貨單、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及淘寶訂貨記錄,該些證據顯示李先生通過實體店、微信及淘寶網三種方式分別向多家銷售手機通訊配件的店鋪購買涉案貨物,價格合計30964元,李先生陳述另有部分貨款系現金方式結賬,但其中某些實體店沒有向其開具收據。Y速遞公司認可李先生寄送的貨物為手機配件,但對李先生所主張的貨物實際價值不予認可。

Y速遞公司提供的Y速遞(詳情單)正面的“寄件人簽名”一欄載明:“本人已閱讀並充分理解接受Y速遞(詳情單)!本人確認所交寄的物品價值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元/票、文件類賠償限額為100元/票(如另有約定的,速遞費雙方協商);保價快件按被保價金額賠償”。該速遞單背面印刷有《國內快遞服務協議》,該協議的內容包括:“……賠償標準:是否保價由寄件人自願選擇,貴重快件建議選擇保價,保價費最低為1元。未保價的快件,丟失、損毀、短少,物品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文件不超過100元/票,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上述文字使用黑體加粗。

庭審中,李先生稱Y速遞公司從未就上述條款向其進行過解釋說明,其也並未在“寄件人簽名”處簽名。Y速遞公司則主張其攬件員上門收件時均會口頭詢問寄件人是否需要保價。

花都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Y速遞公司“未保價物品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的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Y速遞(詳情單)為Y速遞公司自行製作,該條款屬於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Y速遞公司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李先生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李先生並未在Y速遞(詳情單)“寄件人簽名”一欄簽名,Y速遞公司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其已採取合理方式對該條款向李先生進行說明,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Y速遞公司應按照李先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

關於李先生的實際損失。李先生向法院提供的淘寶交易聊天截圖、備貨截圖、進貨單、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及淘寶訂貨記錄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證據鏈,李先生已經盡到其應盡的舉證義務,

足以證明涉案丟失快件的價格合計30964元,Y速遞公司對此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對李先生提供的證據予以採信,確認李先生的實際損失為30964元。李先生主張其實際損失為37238元,但未能提供其他進貨價值憑證,應由李先生對此自行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花都法院根據雙方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Y速遞公司向李先生賠償損失30964元。

一審宣判後,Y速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Y速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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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實踐中,發生快遞丟失或損毀事件後,大部分快遞企業都會主張適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按照“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進行賠償。然而,非郵政企業從事的快遞業務並非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不能直接適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關於限額賠償的規定。對於丟失的未保價快遞,快遞企業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由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調整。

消費者在寄送快遞時,填寫快遞單是必經步驟。快遞單由快遞企業提供,其上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括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如何進行賠付的快遞服務協議條款,這些條款的內容往往存在免除快遞企業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情形,使得消費者維權難上加難,不得不謂之“霸王條款”。但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條款無效。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如果消費者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所投寄的貨物價值,即使沒有保價,也應獲得原價賠償。

因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寄送快遞時應選擇信譽較好的快遞企業,仔細閱讀快遞單正、背面中的條款,瞭解有關賠償的規定,並根據運單填寫好物品相關信息,如果快遞物品屬於較為貴重的物品最好選擇進行保價,並保存好快遞單、貨物價值憑證等相關證據,時刻關注快遞的物流情況,一旦發生快遞丟失或損毀,應及時與快遞企業取得聯繫並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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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國務院在2018年3月2日公佈了《快遞暫行條例》,這個規範快遞行業的首部行政法規已於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快遞暫行條例》對消費者和快遞企業進行了雙向約束,要求用戶寄送快遞必須進行實名登記,對快遞的毀損和丟失等現象也都相應規定了賠償制度,確立了快件保價的基本規範,明確要求快遞企業與寄件人按照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企業應在寄件人填寫運單前明確告知保價規則,允許企業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保價。這一規定填補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只規定郵件保價、未規定快件保價的空白,是國家對於規範快遞服務行業的全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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