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辦卡消費:別因“優惠”忘了風險

辦卡消費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商業運營模式,因為具有固定客戶兼具融資等功能,因而備受商家推崇。而對消費者來說,通過辦卡可以享受更低折扣、更多優惠,因而不少消費者也樂意辦卡。但是,辦卡是否真能實現商家和消費者兩利?其中蘊含著哪些風險?發生糾紛後如何應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說法,就消費者在遭遇辦卡類糾紛時如何妥善維權給出建議。

餐飲消費:核實資質是前提

2017年12月5日,趙女士在餐館購買了一張價值10000元的預付卡,約定此卡將在2018年2月份供6桌餐飲使用。餐館向其開具了正規的發票和收據,但2017年12月中旬後,餐館通知趙女士,餐館因無照經營將停業,不能為其繼續提供餐飲服務。經趙女士多次催討,餐館仍拒絕退還預付卡內金額10000元,故趙女士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卡內金額10000元。

法官說法: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作為消費者,在進行餐飲消費尤其是辦卡進行長期消費時,首先要對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資質進行相應審查,查看經營者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等相應證件再考慮辦卡消費。一方面是為自身得到安全、健康的消費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是避免經營者日後因無證照、不具備經營資質或證照不全而被迫停業,進而導致消費合同無法履行,使消費者遭受損失。無營業執照的商家在法律上不是適格主體,消費者在起訴時都難以準確確定被告。

面對“忽悠”式推銷:保持理性是關鍵

2017年11月1日,範女士經健身公司銷售人員推銷,與健身公司簽訂了一份健身交易服務合同,支付了5100元辦理健身3年卡,合同約定僅限於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店使用。後銷售人員又稱聘請私教3個月能瘦20斤,範女士又支付了12000元私教課費用。兩筆費用均通過銀行刷卡支付,但健身公司當時只給了5100元的收費票據。2018年1月5日,健身公司教練突然告知範女士私教課有時間限制,一節課有效期為7天,但在辦卡時工作人員並未告知這一情況。範女士感覺受到了欺騙,且認為私教的效果並不符合預期,無法實現健身公司3個月瘦20斤的承諾。2018年1月8日,範女士找到健身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拿出兩份假的私教協議,該協議約定每堂課7天之內有效。範女士認為健身公司未按約定履行私教義務,未達到其健身預期,且其本人並未簽訂私教協議,健身公司的行為構成欺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健身公司退還私教費。

法官說法:

在消費過程中,相對於商家,消費者常處於弱勢地位,為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糾紛,消費者在辦卡時應做到:第一,要保持高度理性,莫被商家牽著鼻子走。商家為使消費者買單消費,往往會將產品說的天花亂墜,如健身房店員一再強調請私教會3個月瘦20斤,引誘範女士辦健身卡請私教,此類種種極易使消費者一時之間沉浸在商家勾畫的畫面中而感性消費,消費者面對商家的宣傳,要保持高度理性,不要盲目相信。第二,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合同內容做到心中有數,並要求商家將承諾事項於合同中寫明,籤合同再辦卡。

遭遇不合理要求:勇於維權是保障

解女士是凱德華公司的VIP會員,持有其銷售的儲值會員卡。2017年11月24日,其收到凱德華公司短信,稱將於12月31日前停業,此時解女士會員卡內尚有14575元餘額。凱德華公司從通知停業到關門僅僅1個月零6天時間,根本無法用完卡內餘額,且凱德華公司最後一個月所有服務均漲價15%,且餐飲及服務質量明顯下降,已不適合休閒消費。經多次找公司交涉,公司不同意退款,而是強制解女士購買其高出市場價格數倍的菸酒、服裝、電器、廚具等產品。故解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凱德華公司退款。

法官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同時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即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因而,面對不合理交易時,消費者要敢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使辦卡後,也有權拒絕經營者定價顯高於市價的服務,並要求經營者退還剩餘預付款及相應的利息和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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