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衛健委:醫師須有3年獨立臨床經驗方能互聯網診療

衛健委:醫師須有3年獨立臨床經驗方能互聯網診療

為保障“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醫療質量和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日前出臺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從國家層面首次提出了互聯網醫院的基本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自今年4月正式印發以來,如何進一步規範互聯網醫院發展備受關注。按照國家衛健委出臺的規定,根據使用的人員和服務方式,“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遠程醫療,由醫療機構之間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第二類為互聯網診療活動,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第三類為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根據規定,互聯網醫院可以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互聯網醫院可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此外,當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時,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並開具處方。

據瞭解,互聯網醫院作為一類醫療機構,可以按照醫療機構設置程序申請設置,也可以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由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置並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由其發證機關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實施互聯網醫院准入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所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要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接口。

國家衛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對醫師執業註冊進行有條件的適度放開。互聯網醫院使用非本機構註冊的醫師,不用重新註冊,進一步激發了醫務人員通過互聯網技術開展醫療服務的活力,有利於緩解醫療資源地域分佈不平衡的矛盾。

據悉,下一步,國家衛生健康委將與各地共同推動《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落實,加強互聯網醫療服務新業態的准入和監管,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醫療服務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權益。

(經濟日報 記者:李萬祥 責編: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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