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狠心父親為錢賣子被判6年刑

□ 法制日報記者 戰海峰 法制日報通訊員 唐詩

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結該院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判決依法撤銷李強、李孟生父李全對二人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永川區救助管理站為二人的監護人。

李強、李孟的生父、生母分別為李全、王水,王水系二級智力殘疾人士。李全與王水於2011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先後生下4名子女,2014年11月,李全經人介紹將剛出生的李強以1.2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2016年3月,李全又將剛出生的李孟以1.6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隨後,李全被永川公安機關抓獲,經法院判決李全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繳。李強、李孟經公安機關解救後交由永川區救助管理站臨時照料。

因李全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被監護人李強、李孟的合法權利,永川區救助管理站於5月31日向永川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李全的監護權,指定由永川區救助管理站擔任李強、李孟的監護人,並申請永川檢察院支持起訴。

經法院庭審查明,李強、李孟生母王水智力二級殘疾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王水母親已去世,父親年老多病系低保戶,表示不願亦沒有能力監護李強、李孟。李全母親已去世,父親外出務工多年無法聯繫,其他近親屬也不願或無能力監護李強、李孟,李全所在村民委員會表示亦無能力和條件監護二人。

永川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李全出賣二被監護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二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已不能繼續承擔監護責任,應撤銷李全對二被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李強、李孟的相關親屬均不願或無力監護,現臨時照看人永川區救助管理站願意承擔監護職責,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永川法院指定永川區救助管理站擔任二人的監護人,遂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以案釋法

嚴重損害孩子權益

將被撤銷父母監護權

撤銷父母監護權是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通常情況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當然的監護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做出將子女出賣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時,再讓其擔任監護人將嚴重危害子女成長。在這種情況下,依照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均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的監護權。

本案中,李全以1萬餘元的價格先後將兩個剛出生的子女出賣給他人,嚴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永川法院根據當地救助管理站的申請,依法撤銷了李全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由永川區救助管理站擔任二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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