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丈夫欠房租 房東依據合同找他媳婦要,法院:不成!

丈夫作為承租人與他人簽訂了租賃合同,到期並未支付租金,他人能否依據此合同找妻子要債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丈夫在外租房拖欠租金,房東要求妻子償還租金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丈夫償還房東租金,駁回了房東要求妻子償還租金的訴訟請求。

原告高某訴稱,2010年8月起,郭某承租原告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某大廈的一套房屋,面積109.70平方米,用於紙業產品銷售。截止起訴之時,房屋租金共計659764元,被告已付107503元,還有552261元並未交納。郭某逾期不交納租金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高某合法權益,造成高某生活困難。因認為馬女士作為郭某的愛人,也應當償還該筆租金,故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郭某、馬女士承擔上述租金債務。

被告郭某辯稱,從未承租原告的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馬女士辯稱,其本人不是房屋承租人,租金不應由其支付,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和郭某之間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現郭某未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郭某支付高某房屋租金552261元。高某以馬女士與郭某系夫妻為由,要求馬女士償還房屋租金。法院認為,高某與郭某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郭某負有給付房屋租金和相應利息的義務。馬女士不屬於承租人,在本案中,並不負有付房屋租金和相應利息的義務。故法院判決馬女士無需支付郭某租金。

【法官提醒】

本案中,雖然法院基於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未判決馬女士承擔給付租金的義務,但是並不代表馬女士一定就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高某可以基於郭某應給付的租金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馬女士承擔相應責任。故法官在此提醒,夫妻配偶一方應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避免將來不能償還債務,給配偶和家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丈夫欠房租 房東依據合同找他媳婦要,法院: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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