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明明是仗义相助,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还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4905.72元。

顺便被叫上帮忙的,也被判了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那么

问题来了,正主呢?他又做了什么?到底被判了多久的刑期?

答案是,原本应当是主角的朱某逊,人虽然被抓到了,也被移送审查逮捕了,最后经审查,却被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小伙伴们惊呆了吧?

而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20日凌晨,案件的主角朱某逊与刘某的朋友等人在泉港区某酒店门口发生纠纷,后刘某到场劝架。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朱某逊看到场的人越来越多像是要搞事情,于是也拿出了手机,叫他的朋友过来帮忙,并在电话中说:“我在泉港某酒店门口被几个人围住了,你下来看一下!”

其朋友朱某海叫上了隔壁房间的刁某强,两人各持一把菜刀一同前往现场,并对刘某一方持刀比划。后经在场人员劝解,朱某逊与朋友三人退至酒店门口公路旁。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不一会儿,双方再起冲突,刘某突然从酒店一楼拿了一个灭火器喷、砸刁某强。刁某强、朱某海遂持菜刀一同追砍刘某,致刘某右股四头肌腱断裂、右膝髌韧带断裂,经鉴定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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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杰以案说法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被害人刘某系被朱某海、刁某强打伤,朱某逊能否与之构成共同犯罪,系本案据以定罪的根本问题。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两名以上嫌疑人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朱某逊之所以被认定无罪,有以下几个理由(摘自朱某逊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逮捕意见书》):

首先,朱某逊与朱某海、刁某强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联络。

根据朱某海、刁某强的供述,朱某逊在电话里只说自己被围住,对方有十几个人,让朱某海过去,并未让朱某海叫上他人或者带上工具,也未授意朱某海伤人。根据刁某强的供述,二人带上菜刀系因朱某海认为朱某逊跟人打架,实际上双方只有争吵并未动手,包括朱某海、刁某强到达现场后马上拿着菜刀对其他人比划,都是基于对现场情况的判断错误而导致的。

其次,朱某逊并不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且不存在放任行为。本案中朱某逊看到朱某海、刁某强带着菜刀前来,且与被害人刘某一方发生争吵的时候,有主动积极的劝架行为。根据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监控视频,朱某逊在这过程中和其他人一起拉劝朱某海、刁某强,且已经拉到了二十米外的公路路边,此时双方纠纷已经基本平息。后因被害人刘某用灭火器喷刁某强,矛盾才会激化,进而导致被害人刘某被朱某海、刁某强砍伤。在刘某被砍伤后,朱某逊有搀扶刘某到酒店一楼、然后交给其朋友并嘱咐送医院的行为,可见朱某逊主观上并不希望刘某受伤。

最后,朱某海、刁某强的行为已经过限,且被害人刘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朱某逊持续拉劝的情况下,作为朱某逊召集而来的人,朱某海、刁某强应当立刻停止过激行为,而不是继续激化矛盾。在朱某逊拉劝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拿灭火器喷刁某强,进而使双方矛盾升级,这种突发情况已经使场间的局势和后续的发展脱离了朱某逊的控制和认识,现场矛盾的中心已经由朱某逊与被害人一方转移至刁某强、朱某海与被害人一方,朱某逊在存在持续拉劝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当为此负责。

本案关键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界定本案罪与非罪,其实就在于三个关键词——“非授意”“劝架”和“搀扶”。假设去掉这三个行为,那么可想而知,朱某逊也要为他叫过来的朱某海、刁某强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了。

检察官提醒

看似“肝胆相照”,实则“引火烧身”——从一宗案例看共同犯罪

在我们工作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如何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才是一个人智慧的体现。本案中朱某逊虽然也做错了事,遇到事情使用不合理的方式解决,但其后面的补救行为,却是教科书式的,不仅让自己逃离了犯罪的漩涡,还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小伙伴们还是可以学习学习的。

文稿|庄杰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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