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山東一事業編考生稱因通知不明確錯過體檢未被錄用 教育局:考生自動放棄

“筆試成績第二,面試成績第五,綜合成績第三”,原本能夠順利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的張超,最終卻因為錯過體檢而未被錄用。而在當地法院判決撤銷教育局作出的“未參加體檢應視為自動放棄”的決定後,該教育局仍堅持認為,“張超未按規定參加體檢,視為自動放棄參加本次教師招聘”。

2018年9月20日,山東省鄒城市的考生張超向界面新聞記者反映,今年6月16日,她順利通過了鄒城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教育類)的面試環節,並以小學語文K崗筆試成績第二、面試成績第五、綜合成績第三的身份進入體檢階段。然而直到7月13日下午,她突然被鄒城市教育局告知,自己已經被取消體檢資格,而此前她一直沒有收到安排體檢的通知。

張超表示,7月16日,她就此事向鄒城市教育局遞交申訴書。根據鄒城市教育局7月19日出具的申訴答覆書稱,7月4日,鄒城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領導小組在“鄒城教育網”公示了《2018年鄒城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教育類)進入考察體檢範圍人員資格審核的通知》,通知規定:凡能夠按時參加體檢資格審核的人員均需發送按時參加資格審核和體檢確認短信到指定手機,放棄資格審核和體檢的人員發送放棄聲明圖片到指定微信。

上述申訴答覆書還強調,在7月6日下午,工作人員對既沒發短信,又沒發放棄聲明圖片的考生逐個打電話提醒。通話記錄顯示7月6日下午15點04分03秒,工作人員曾撥通張超的手機,告知其以上事宜,共通話31秒。15:06:54秒,張超又打電話回來,顯示通話40秒。工作人員打電話提醒的未回覆的考生,除張超外均按要求進行了短信(微信)回覆,張超沒有按要求進行短信(微信)回覆,沒有按時參加體檢前資格審核和體檢,責任在張超本人。

鄒城市教育局方面認為,根據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社廳關於《山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規程》,“應聘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自動放棄”。張超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應視為自動放棄。

對於鄒城市教育局出具的申訴答覆書,張超表示,“從報名、筆試通知、筆試成績、面試通知到面試成績,這些信息都是在鄒城市外宣網上公佈的,我也一直在關注鄒城外宣網的通知。但唯獨參加體檢的通知被髮布在了鄒城教育網上。”張超認為,鄒城市教育局沒有盡到送達通知的義務,這才導致其錯過體檢環節,最終未被錄用。

談及工作人員曾經打電話提醒其參加體檢時,張超對界面新聞記者回憶道,“當時對方問我怎麼沒發資格審查信息,我回答‘發了呀’,對方問我什麼時候發的,我回答‘出面試公告那天就發了’,對方說‘發了就行’,然後便掛了電話。”

張超表示,她接完電話之後感覺有疑問,於是立刻回撥過去,詢問對方是否是“參加面試資格審查”的信息。教育局工作人員給出了肯定的答覆,稱“就是這個,你發了就行”。張超認為,正是由於教育局工作人員對回覆電話提醒不明,對她產生了誤導作用,這也是導致她未能參加體檢的主要原因。

由於不服鄒城市教育局視其自動放棄應聘的決定,2018年7月23日,張超向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當日立案受理,並向鄒城市教育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並於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鄒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魯0883行初76號),經審理查明,原告張超報名參加了2018年鄒城市事業單位教育類公開招聘。2018年6月16日,教育類面試考試結東後,被告鄒城市教育局出示了《進入體檢考察範圍人員資格審核預告》,載明“面試工作結束後,市教育局將及時對進入體檢考察範圍入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結東後,將對進入體檢考察範圍人員再次資格審核。這段時間,請入圍考生注意以下事項,1.每天登錄鄒城教育網,查看資格審核時間、地點等相關通知。2.及時查找自已的檔案去向,凡檔案未在鄒城市教育局的考生、6月25日後,到鄒城市教育局人事科領取調檔函,將檔案及時調至我處。3.保持電話暢通,對因通信不暢而造成的損失及間題,由考生自負。”

判決書顯示,張超當場在該《預告》頁面下端“我已閱讀並理解以上內容。簽字確認”處空白方格中籤署了“張超”二字。

6月22日,鄒城市教育局在鄒城外宣網發佈《2018年鄒城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擬進入考察範國人員公告》,原告張超以小學語文K崗筆試成績第二名、面試成績第五名、綜合成績第三名的身份進入體檢考察範圍。7月4日,被告在鄒城教育網發佈《2018年鄒城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教育類)進入考察體檢範圍人員資格審核的通知》:定於7月12日在鄒城市第二中學浩然樓六樓階梯教室,採取會議形式,對進入考察體檢範圍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對審核合格人員發放體檢通知書。

判決書顯示,7月6日,鄒城市教育局工作人員與原告進行了電話聯絡,但對通話內容雙方各執己見,原告認為是僅核實了是否發送參加面試資格審查確認信息,未涉及體檢事項,被告認為是對原告參加體檢資格審核的語音提醒,但雙方均末提交通話內容錄音或其他證明。7月13日,張超電話諮詢被告是否體檢並說明未參加體檢原因。7月16日,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訴書》,7月19日被告作出《答覆》,認定原告張超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視為自動放棄2018年鄒城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教育類)應聘資格,並對張超申訴事項予以答覆,但未告知救濟權利。

鄒城市人民法院認為,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三條第5項“程序正當”中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數濟權。”

本案中,被告鄒城市教育局以《答覆》形式認定張超“未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應視為自動放棄”,取消了張超進入下一應聘程序的資格,意味著張超已無法通過此次招聘實現就業。因此,《答覆》中的認定、決定對原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鄒城市教育局作出《答覆》過程中,在調查、認定事實的同時,應當注重保護張超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所享有的程序性權利。而被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局對張超的知情權、救濟權等程序性權利給予了充分保護,依法應予撤銷。鑑於此次招聘錄用人員尚未最終確定,而撒銷被訴決定可能對其他應聘人員合法權益產生影響,故應責令鄒城市教育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鄒城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鄒城市教育局以《答覆》形式作出的“張超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應視為自動放棄”的決定,責令鄒城市教育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然而,儘管鄒城市人民法院於8月20日向鄒城市教育局送達了上述關於撤銷《答覆》的行政判決書,但直到9月11日,鄒城市教育局向張超出具的《鄒城市教育局行政處決定書》仍然堅持認為,“2018年7月12日、13日,張超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審核和體檢的行為,視為張超自動放棄參加本次教師招聘”。

9月20日,鄒城市教育局人事科相關負責人對界面新聞記者證實了上述答覆。“法院的判決並不是要求撤銷原來決定的結果,而是撤銷原來通知的方式,這次我們是以正式書面的形式告知她,而當時是在辦公室裡告知的,沒下正式的文件。這次則是教育局出了一個正式的結果,並不是說撤銷原來的決定。”

張超的配偶孫先生對此認為,鄒城市教育局的兩次答覆均是書面答覆,且兩份答覆文件均蓋有鄒城市教育局的公章。“這相當於鑽了法院判決的漏洞,原本是要求撤銷原來的行政決定,重新做出新的決定,但教育局只是變了一下答覆形式,以紅頭文件的形式發給我們,但內容卻沒有變化。”

界面新聞記者通過查閱鄒城外宣網發現,在鄒城市2018年事業單位(教育類首批)公開招聘擬聘用人員公示名單中,計劃招聘5人的小學語文K崗目前只有4人,而在“放棄、遞補人員名單”中,亦沒有“張超”或“小學語文K崗”的相關信息。

孫先生表示,備考這麼多年了,這一次能考上非常不易,而鄒城市教育局沒有按法定的形式送達通知,導致他的妻子最終未被錄用。談及下一步的打算,孫先生表示,將會繼續尋求司法途徑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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