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哪些食品藥品問題是違法行為?哪些可以給予獎勵?這份文件進行了彙總,值得轉發與收藏!

哪些食品药品问题是违法行为?哪些可以给予奖励?这份文件进行了汇总,值得转发与收藏!

海南省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食品藥品(指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下同)安全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財政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積極舉報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歡迎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人員舉報,舉報線索經調查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按本辦法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三條 獎勵舉報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四)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提供的舉報信息對查處有幫助。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統一受理全省範圍內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舉報。舉報電話:12331;舉報網絡平臺網址:http://12331.hifda.gov.cn。

第五條 鼓勵舉報的食用農產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違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質。

1.在種植蔬菜水果時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和毒殺芬等禁止使用的農藥;

2.在種植蔬菜水果時違規使用催熟劑、膨大劑等植物生長調節劑;

3.在畜、禽等食用動物養殖過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侖特羅)等禁止使用的獸藥;

4.在禽類飼料中添加蘇丹紅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5.在魚類養殖中使用孔雀石綠(中國綠、苯胺綠、品綠)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質;

6.在水產飼料中或水產品養殖過程中添加喹乙醇(水產瘦肉精、倍育諾、快育靈)等有害物質或硝基呋喃、避孕藥等禁止使用藥物;

7.用“無根水”、尿素、膨大劑和漂白粉等物質培育、處理豆芽;

8.屠宰豬、牛、羊等牲畜前以及在屠宰時向牲畜體內灌注水;

9.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10.屠宰、銷售病豬、死豬;

11.使用工業用松香、瀝青等有害物質脫除雞、鴨、豬等畜禽毛。

(二)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違法添加有害物質,使用非食品原料及過期、變質回收原料,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1.用黴變米等糧食拋光處理後作為食用糧食銷售;

2.用潲水油、地溝油、餐廚廢棄物或病死畜禽肉煉製食用油;

3.在散裝劣質食用油中添加香精冒充優質食用油;

4.在加工米粉、米線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塊、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製品;

5.在加工麵粉、麵條、饅頭、麵包、糕點等面製品中添加明礬、吊白塊、硼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硅酸鈉(水玻璃)等有害化工製品;

6.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製品中添加硼酸、硼砂、吊白塊、鹼性嫩黃(奧拉明O、鹽基槐黃)、王金黃(塊黃)、工業片鹼(氫氧化鈉)等有害化工製品;

7.在加工肉鬆、火腿、燒雞、燒鴨、烤豬、臘肉、醃肉、臘腸、滷肉等肉製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類或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8.在加工或水發、醃製牛百葉、黃喉、豬蹄、豬心頂、鳳爪、鴨爪、鴨腸、鴨血等肉製品或魷魚、墨魚、乾貝、蝦仁、海蜇等水產品和海乾產品中使用甲醛、雙氧水、工業片鹼、農藥(敵敵畏、敵百蟲等)、酸性橙Ⅱ(金橙Ⅱ、二號橙)和亞硫酸鈉等有害化工製品;

9.在醃製蔬菜或加工蔬菜乾製品中用熒光增白劑、工業氯化鎂、磷化鋁、工業酸、工業用鹽、硫酸銅等有害化工製品;

10.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麵、花椒、辣椒醬、豆瓣醬等調味品中添加蘇丹紅、玫瑰紅B(羅丹明B、若丹明B、花粉紅)、酸性橙Ⅱ(金橙Ⅱ、二號橙)等有害化工製品;

11.在加工乳及乳製品中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硫氰酸鈉、革皮水解物、β-內酰胺酶(金玉蘭酶製劑)等有害化工製品;

12.在生產飲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

13.在加工銀耳、龍眼、胡蘿蔔、姜、土豆、鮮竹筍、蘑菇等食品中使用工業硫磺、熒光增白劑、工業氯化鎂、磷化鋁、工業酸等有害化工製品;

14.使用過期、變質餡等原料生產月餅等食品;

15.在生產冰淇淋、肉皮凍和果凍等食品中添加工業明膠等有害化工製品;

16.在加工涼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業片鹼(氫氧化鈉)等有害化工製品;

17.在加工果脯、蜜餞等食品中使用工業硫磺、福爾馬林(甲醛溶液)、工業酸等有害化工製品;

18.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堅果中使用礦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號橙)、蘇丹紅等有害化工製品;

19.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固態調味料中使用工業硫磺等有害化工製品;

20.在加工酒類中添加安賽蜜;

21.在加工茶葉中添加美術綠(鉛鉻綠、油漆綠)等有害化工製品;

22.在生產味精中添加硫化鈉等有害化工製品;

23.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鹼、洗衣粉等有害化工製品;

24.在飼養蜜蜂時添加氯黴素等藥品;

25.用明膠、塑料等化工製品為原料製作豬耳朵;

26.用糖精水和色素勾兌葡萄酒;

27.用工業酒精、鹽酸勾兌地瓜酒、白酒、葡萄酒等;

28.用工業鹽加工鹽焗雞、蛋等;

29.用工業硫磺熏製食品;

30.用毛髮水加色素勾兌醬油;

31.用工業冰醋酸(工業用乙酸)勾兌醋精、白醋、陳醋等;

32.在生產保健食品中使用無合格證明的原料,添加減肥、緩解疲勞、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性功能等化學藥物;

33.仿冒或偽造他人廠名、廠址、註冊商標、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標誌生產食品、保健食品;

34.生產的食品中添加藥品或者只能用於生產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原料;

35.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在食品經營環節違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質,購銷假冒、劣質和走私食品。

1.銷售過期或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2.在魚類運輸和經營過程中添加孔雀石綠;

3.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走私進口雞翅、鳳爪、牛排、牛百葉、豬排等冷凍肉類及其製品;

4.餐飲經營者採購、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5.餐飲經營者加工過期食品、回收食品;

6.在火鍋底料、麻辣燙中添加罌粟殼、工業石蠟、玫瑰紅B(羅丹明B、若丹明B、花粉紅)等有害物質或諾氟沙星等喹諾酮類藥品;

7.在烹製叉燒肉類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類藥品;

8.在烹製烤乳豬、叉燒肉和紅燒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紅等;

9.在烹製白切文昌雞和鹽焗雞等食品中添加檸檬黃等;

10.在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中添加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澱粉,在膨化食品生產中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在小麥粉及其製品[除油炸面製品、麵糊(如用於魚和禽肉的拖麵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加工中使用硅鋁酸鈉、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11.在大米和木耳銷售過程中添加磷化鋁等有害物質。

(四)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鼓勵舉報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

(一)研發、生產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

1.無許可證生產藥品、第二類和第三類醫療器械、化妝品;

2.無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配製製劑;

3.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4.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5.未經批准或套用批准文號、假冒其他企業名稱生產藥品;

6.未經批准擅自委託或接受委託生產藥品;

7.未經批准擅自更改配方和工藝生產藥品;

8.使用無藥品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藥品;

9.用摻雜、摻假及不合格中藥材生產中藥飲片、中成藥,在中成藥中非法添加化學藥物;

10.藥品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11.生產藥品時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

12.未標明或更改藥品、化妝品的生產批號、有效期;

13.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

14.編造虛假研製方法、質量指標等註冊資料獲取藥品註冊批件;

15.生產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16.在化妝品中添加化學藥物和禁用物質,超標準使用限量物質。

(二)經營使用環節違法犯罪行為。

1.無許可證銷售藥品及第三類醫療器械;

2.銷售變質的、被汙染的藥品;

3.銷售國家已明令禁止銷售或使用的藥品;

4.超量銷售含麻黃鹼、含磷酸可待因藥品;

5.銷售過期或更改有效期、批號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

6.在未經批准的倉庫儲存、銷售藥品;

7.進口(銷售)未經批准(檢驗)進口化妝品;

8.銷售未標識或套用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9.醫療機構將其配置的製劑在市場銷售或未經批准在其他醫療機構使用;

10.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第七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適時對上述具體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種類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被舉報者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按以下三個等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提供關鍵證據,併到現場指證的,按行政處罰罰沒金額的15%給予獎勵。獎金按上述標準計算低於500元的,按500元獎勵。關鍵證據包括:非法產品和非法添加物等物證,賬本和單據等書證,照片和攝像等視聽材料。

(二)提供部分關鍵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的,按行政處罰罰沒金額的10%給予獎勵。獎金按上述標準計算低於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提供部分證據,未配合案件調查的,按行政處罰罰沒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金按上述標準計算低於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第九條 對舉報情況屬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未對被舉報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但依法作出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獎勵舉報人2000元;作出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

第十條 被舉報人因同一舉報同時受到不同種類行政處罰,可給予舉報人多種獎勵的,按獎金高者給予獎勵,不累加獎勵。

第十一條 被舉報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舉報人按以下情形給予獎勵:

(一)被判處罰金的,按罰金的15%給予獎勵;

(二)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獎勵3000元;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足1年的獎勵1萬元,刑期1年以上的每超過1年獎勵1萬元;

(四)被判處無期徒刑及死刑的,給予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獎勵。

罰金和其他刑罰並處的,不合並獎勵,按獎勵金額高者給予獎勵。被舉報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按刑期高者計算獎金,不累加獎勵。

第十二條 內部職工實名舉報本單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可在上述規定的獎勵標準基礎上提高50%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每個案件對舉報人的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接到投訴舉報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舉報線索移交職能部門承辦。其中食品生產、經營(含餐飲)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舉報線索移交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辦,涉及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種植、養殖、畜禽屠宰的移交給相關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辦,同時抄送省級有關食品安全分管部門。承辦部門接到移交的投訴舉報線索後,應與投訴舉報人聯繫,進一步瞭解詳細情況並告知辦理程序及時限,在受理後的3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檢查或調查,在20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書面報送處理進展情況,在結案後3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和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反饋案件線索辦理結果。承辦部門逾期未反饋的,由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報請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督辦。

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接到情況緊急的舉報,可先口頭通知職能部門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原則上只對實名舉報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給予獎勵。對匿名舉報並得到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可以給予獎勵。

未經舉報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舉報人身份資料和舉報內容等信息。

第十六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舉報且內容相同的,只對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順序以受理時間為準。但第二、第三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調查有補充作用的,可給予500元以下獎勵。

第十七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提供同一線索的,按同一案件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案件查處部門裁決。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獎勵建議。

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受理食品(含食用農產品、保健食品)、藥品(含化妝品、醫療器械)方面的獎勵建議。市縣(區)食品、藥品安全分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追究刑事責任案件被人民法院判決後15個工作日內,經省級分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食安辦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遞交《海南省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獎勵建議書》,並附相應的《海南省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線索交辦書》、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材料。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由移送公安機關的食品藥品安全分管部門提出獎勵建議;省公安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舉報,由省公安廳提出獎勵建議。

(二)獎勵審批。

省食安辦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收到獎勵建議書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作出不予批准意見,退回提出獎勵建議部門並附書面說明。

(三)發出通知。

省食安辦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獎勵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海南省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

(四)獎金領取。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書後,2個月內到省食安辦或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辦理領獎手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逾期不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不再補發。舉報人應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代領獎金時需持舉報人的授權委託書及雙方有效身份證件。

獎金原則上以轉賬形式發放。舉報人應提供跟本人身份相符的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

1萬元以上的獎勵,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可要求案件查處部門派人協助甄別領獎人是否為舉報人本人或舉報人委託的人員。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委託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並通過傳真或本人用於舉報的手機號碼發送短信提供賬戶。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對往來短信進行截圖,並留存備查。

第十九條 設立省級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給予獎勵,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舉報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藥品安全分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食品、藥品安全分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執法過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推諉不接受舉報的;

(二)受理舉報單位及有關人員翫忽職守,未及時組織調查或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利用知曉的信息,本人或夥同他人冒領獎金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第二十三條 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案件舉報人給予獎勵的,各級食品、藥品安全分管部門不再重複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食安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發佈的《海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瓊府辦〔2012〕89號)以及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財政廳發佈的《海南省舉報製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瓊食藥監〔2004〕5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負責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及職能分工

2.禁止使用的農藥品種

3.禁止使用的獸藥品種

4.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5.不得超範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附件1

負責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及職能分工

一、省農業廳、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種植業、畜牧業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包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收購、貯藏、運輸過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及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禽養殖、屠宰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二、省海洋與漁業廳、市縣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海洋與內陸水域漁業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省、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四、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查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違法行為。

五、省公安廳、市縣公安局負責偵查各類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附件2

禁止使用的農藥品種

1.六六六 2.滴滴涕

3.毒殺芬 4.二溴氯丙烷

5.殺蟲脒 6.二溴乙烷

7.除草醚 8.艾氏劑

9.狄氏劑 10.汞製劑

11.砷類 12.鉛類

13.氟乙酰胺 14.甘氟

15.毒鼠強 16.氟乙酸鈉

17.毒鼠硅 18.甲胺磷

19.對硫磷 20.甲基對硫磷

21.久效磷 22.磷胺

23.甲拌磷 24.氧樂果

25.水胺硫磷 26.特丁硫磷

27.甲基硫環磷 28.治螟磷

29.甲基異柳磷 30.內吸磷

31.涕滅威 32.克百威

33.滅多威 34.滅線磷

35.硫環磷 36.蠅毒磷

37.地蟲硫磷 38.氯唑磷

39.苯線磷 40.殺撲磷

41.硫丹 42.五氯酚(五氯苯酚)

43.氯丹 44.滅蟻靈

45.溴甲烷 46.磷化鋁

47.磷化鋅 48.磷化鈣

49.磷化鎂 50.硫線磷

51.敵枯雙 52.六氯聯苯

53.氟蟲腈 54.丁硫克百威

55.樂果 56.乙酰甲氨磷

附件3

禁止使用的獸藥品種

一、食品動物(指供人食用或其產品供人食用的動物)禁用的獸藥

(一)禁用於所有食品動物的獸藥。

1.興奮劑類:克侖特羅、沙丁胺醇、西馬特羅及其鹽、酯及製劑。

2.性激素類:己烯雌酚及其鹽、酯及製劑。

3.具有雌激素樣作用的物質:玉米赤黴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製劑。

4.氯黴素及其鹽、酯(包括:琥珀氯黴素)及製劑。

5.氨苯碸及製劑。

6.硝基呋喃類: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鹽、酯及製劑;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鈉及製劑。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鈉、硝呋烯腙及製劑。

8.催眠、鎮靜類:安眠酮及製劑。

9.硝基咪唑類:替硝唑及其鹽、酯及製劑。

10.喹噁啉類:卡巴氧及其鹽、酯及製劑。

11.抗生素類:萬古黴素及其鹽、酯及製劑。

(二)禁用於所有食品動物,用作殺蟲劑、清塘劑、抗菌或殺螺劑的獸藥。

丙體六六六(林丹);氯化烯(毒殺芬);呋喃丹(克百威);殺蟲脒(剋死蟎);酒石酸銻鉀;錐蟲胂胺;孔雀石綠;五氯酚酸鈉;各種汞製劑包括:氯化亞汞(甘汞)、硝酸亞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三)禁用於所有食品動物用作促生長的獸藥。

1.性激素類:甲基睪丸酮、丙酸睪酮、苯丙酸諾龍、苯甲酸雌二醇及其鹽、酯及製劑。

2.催眠、鎮靜類: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鹽、酯及其製劑。

3.硝基咪唑類: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鹽、酯及製劑。

(四)禁用於水生食品動物用作殺蟲劑的獸藥。

雙甲脒。

二、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

(一)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

鹽酸克侖特羅、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鹽酸多巴胺、西巴特羅、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特羅、鹽酸齊帕特羅、鹽酸氯丙那林、馬布特羅、西布特羅、溴布特羅、酒石酸阿福特羅、富馬酸福莫特羅。

(二)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諾醇、炔諾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諾孕酮、炔諾酮、絨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長激素。

(三)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諾龍及苯丙酸諾龍注射液。

(四)精神藥品。

(鹽酸)氯丙嗪、鹽酸異丙嗪、地西泮(安定)、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鈉、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異戊巴比妥鈉、利血平、艾司唑侖、甲丙氨脂、咪達唑侖、硝西泮、奧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侖、唑吡旦,以及其他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

(五)抗高血壓藥。

鹽酸可樂定。

(六)抗組胺藥。

鹽酸賽庚啶。

(七)各種抗生素類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濾渣。

附件4

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1.吊白塊。可能添加於腐竹、粉絲、麵粉、竹筍等,用於增白、保鮮、增加口感、防腐。

2.蘇丹紅。可能添加於辣椒粉、辣椒醬、辣味調味品等,用於著色。

3.王金黃。可能添加於腐皮,用於著色。

4.三聚氰胺。可能添加於乳及乳製品,用於提高蛋白質的檢測量,以次充好。

5.硼酸、硼砂。可能添加於腐竹、肉丸、涼粉、涼皮、麵條、餃子皮等,用於保鮮和防腐,增加韌性、脆度。

6.硫氰酸鈉。可能添加於乳及乳製品,用於保鮮。

7.玫瑰紅B。可能添加於調味品,用於著色。

8.美術綠。可能添加於茶葉,用於著色。

9.鹼性嫩黃。可能添加於豆製品,用於著色。

10.工業用甲醛。可能添加於海參、魷魚等水產品、血豆腐,用於改善外觀和防腐。

11.工業用火鹼。可能添加於海參、魷魚等水產品、生鮮乳,用於改善外觀和防腐。

12.一氧化碳。可能添加於金槍魚、三文魚,用於改善色澤。

13.硫化鈉。可能添加於味精,用於除鐵。

14.工業硫磺。可能添加於白砂糖、辣椒、蜜餞、銀耳、龍眼、胡蘿蔔、姜等,用於增白、防腐。

15.工業染料。可能添加於小米、玉米粉、熟肉製品等,用於著色。

16.罌粟殼。可能添加於火鍋底料及小吃類,用於增鮮。

17.革皮水解物。可能添加於乳與乳製品、含乳飲料,用於提高蛋白質的檢測量,以次充好。

18.溴酸鉀。可能添加於麵粉,用於改善口感,增白和增加韌性。

19.β-內酰胺酶(金玉蘭酶製劑)。可能添加於乳與乳製品,用於掩蔽抗生素。

20.富馬酸二甲酯。可能添加於糕點,用於防腐、防蟲。

21.廢棄食用油脂。可能添加於食用油脂,用於摻假、降低成本。

22.工業用礦物油。可能添加於陳化大米,用於改善大米外觀,使大米色澤亮麗。

23.工業明膠。可能添加於冰淇淋、肉皮凍等,用於改善形狀和摻假。

24.工業酒精。可能用於勾兌假酒,降低成本。

25.敵敵畏。可能添加於火腿、魚乾、鹹魚等製品,用於防腐和防蟲。

26.毛髮水。可能用於勾兌假醬油,降低成本。

27.工業用乙酸。可能用於勾兌假食醋,降低成本。

28.熒光增白物質。可能添加於雙孢蘑菇、金針菇、白靈菇等菌類保鮮和麵粉、米粉加工等,用於增白。

29.工業氯化鎂。可能添加於木耳,用於增重。

30.磷化鋁。可能添加於木耳,用於防腐驅蟲。

31.酸性橙Ⅱ。可能添加於黃魚、鮑汁、醃滷肉製品、紅殼瓜子、辣椒麵和豆瓣醬等,用於著色。

32.氯黴素。可能添加於生食水產品、肉製品、豬腸衣、蜂蜜,用於抗菌。

33.喹諾酮類藥品。可能添加於麻辣燙類食品,用於殺菌防腐。

34.水玻璃。可能添加於面製品,用於增加韌性。

35.烏洛托品。可能添加於腐竹、米線等,用於防腐。

36.鹼性黃。可能添加於大黃魚,用於染色。

37.磺胺二甲嘧啶。可能添加於叉燒肉類,用於防腐。

38.敵百蟲。可能添加於醃製食品,用於防腐。

39.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主要包括: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等,可能添加於乳化劑類食品添加劑、使用乳化劑食品等,用於乳化和增稠。

附件5

不得超範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1.誘惑紅、日落黃。作為著色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泡菜、葡萄酒中。

2.乙酰化單甘脂肪酸酯。作為乳化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麵點、月餅中。

3.硫磺。作為漂白劑,可能用於燻蒸饅頭。

4.二氧化鈦。作為著色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麵粉中。

5.滑石粉。作為增白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麵粉中。

6.硫酸亞鐵。作為發酵催化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臭豆腐中。

7.硫酸銅。作為護色劑、保鮮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蔬菜乾製品中。

8.甜蜜素。作為甜味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酒類(配製酒除外)中。

9.安塞蜜。作為甜味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酒類中。

10.胭脂紅。作為染色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鮮瘦肉中。

11.檸檬黃。作為染色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大黃魚、小黃魚中。

12.焦亞硫酸鈉。作為防腐劑,可能超範圍添加在陳糧、米粉中。

13.亞硝酸鹽(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作為護色劑、保鮮劑,可能超範圍使用在餐飲環節的食品中。

14.含鋁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作為膨鬆劑,可能超範圍使用在膨化食品或小麥粉及其製品中。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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