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还敢“强制拆除”房屋?这次有案例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定调

导读:在我国房屋征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房屋征收产生的纠纷,其中因各种原因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更是频繁发生。接下来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个关于强制拆除维权胜诉的案例。

案例

最高法指导案例91号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还敢“强制拆除”房屋?这次有案例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定调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0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2011年12月23日,马鞍山市人民行政机关将安徽省人民行政机关的批复内容予以公告,并载明征地方案由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实施。

苏月华名下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苏月华于2011年9月13日去世,其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四原告所有。原告古宏英系苏月华的女儿,原告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系苏月华的外孙。

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马鞍山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马鞍山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苏月华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原告古宏英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2012年年初,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月华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

原告沙明保等四人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2.7680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

还敢“强制拆除”房屋?这次有案例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定调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明保等四人的赔偿请求。沙明保等四人不服,上诉称:

1.2012年初,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对案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未征求公众意见,上诉人亦不知以何种标准予以补偿;

2.2012年8月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事前未达成协议,未告知何时征收,屋内财产未搬离、未清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3.2012年8月27日,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的父亲沙开金受胁迫在补偿表上签字,但其父沙开金对房屋并不享有权益且该补偿表为房屋被拆后所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赔偿请求。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未作书面答辩。

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驳回沙明保等四人的赔偿请求。宣判后,沙明保等四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赔偿上诉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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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沙明保等四人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上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点评

在征收中自身权益受损时,被征拆人必须鼓起勇气积极维权。如果秉持着息事宁人,一味忍让逃避,那么只会使自身权益不断受损。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律师提醒大家错过时效再难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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