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違建應該這樣拆!別聽拆遷方的了,看最高人民法院怎麼說

違建應該這樣拆!別聽拆遷方的了,看最高人民法院怎麼說

徵地拆遷中有很多法律需要注意,尤其是涉及到違建訴訟時效的問題,包括關於違建如何認定,違建認定的訴訟時效期限,訴訟時效逾期的補償等問題都是對被拆遷人來說非常重要的。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在我國法律中的具體表現。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看,在行政處罰法的第二十九條有明確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說的期限是指從違法那日起算,從違法行為結束終止計算。就比如說,在建造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施工過程中發生違建行為,當竣工使用之時,才是違法施工終止之日,所以說,在建設違法行為結束的兩年裡,只要行政機關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就不能處罰這樣的違章建築。

但是,大家有沒有發現,不能罰違建這個事發生了,是不是違法建築就合法了呢?

大家不要著急,我們慢慢分析,生活中不乏有很多違法建築,如果上面的觀點成立,那就很難再對違建進行處理。所以,部分司法機關在審查的過程中,常常違反規劃許可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而強行建造,並且使該建築的質量存在安全隱患,且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情況一直持續。根據以上法律,應當認定這樣的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

我們再來看看最高法的法官是如何解釋的,他們認為,違法建築從理論上來說是屬於持續狀態的情況,這與行政處罰時效是有碰撞的,而時效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使社會秩序更加穩定,讓行政機關辦事也更有時效性。

其實,我們一直強調訴訟的時效,就是為了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及時進行訴訟維權,基本就很難勝訴了。為什麼對於行政機關的訴訟時效就不一樣了呢?

如果違建可看做違法行為的持續狀態,那盜竊產生的佔有所盜物品是否就可以認為是一種持續狀態的行為呢?這根本是不可行的。所以,為了促進機關及時行使職權,減少、杜絕違建的發生,就應該按照違建行為結束之日計算。從以上分析來看,最高院的解釋相對合理,如果時效逾期,行政機關要承擔不作為的責任。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確的地方,請及時聯繫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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