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引起纠纷,金陵药业起诉湖州国信物资

导语金陵药业称,目前被告1因自身涉及诉讼,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月3日,资本邦讯,金陵药业(000919.SZ)发布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金陵药业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月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20年1月3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1民初77号。

资本邦了解到,就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事项,原告(金陵药业)、被告于2018年1月9日签署了《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当日完成股权交割。

2018年8月,被告2(陈国强)以患病为由,向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要求。经原告及福利公司多次挽留,因被告2坚持不再履行总经理职务,福利公司于2018年10月将被告2职务由总经理调整为董事长助理,继续参与福利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9年12月13日,被告1(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变更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以被告2已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表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内容已发生变更,其承诺的福利公司三年净利润累计达到6,000万元的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已经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

金陵药业认为,被告1以被告2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意图不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义务的理由不成立,《说明函》应属无效,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未发生变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依然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依约继续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承担相应义务。

金陵药业称,目前被告1因自身涉及诉讼,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金陵药业主营药品制造和医康养服务业务,公司于1999年11月18日上市,实控人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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