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原创」浅谈对“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解与应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不履行法定的事故现场义务,为逃避责任,故意逃离现场,给事故受害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给事故的处理及路政赔偿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


「原创」浅谈对“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解与应用


那么如何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治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理解和应用中却存有分歧。有的人认为:只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均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①。这也是笔者听得最多的看法。还有的人认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才适用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②。

「原创」浅谈对“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解与应用


笔者认为:适用吊销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不但要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而且其交通肇事行为还必须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该处罚应与当事人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因逃逸造成的后果及过错大小相适应,以有过错需承担责任为前提。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或者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但无过错或者承担次要责任的③,仍对其适用该处罚则明显过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此,前面两种观点明显违法,不能成立;

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行文来看,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及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在该条第一款。之所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没有单独列为一条,是因为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的情形而规定的,既是对第一款所作的补充,同时也受第一款内容约束。即必须是交通肇事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而逃逸的情形,才能适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已经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作出了处罚规定。该条明确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而没有规定吊销驾驶证,更没有规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因为通过罚款、拘留已经可以起到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可见,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两条的规定和贯穿《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来看,前面两种看法也是有失偏颇的。

所以,笔者认为前面所述两种观点均没有从《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和全文来理解,没有从更广的行政法学意义上来领会其含义,而是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片面的认为“凡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均应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这种看法是欠妥的。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应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地方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不包括政府部门规章和文件;

二、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是指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包括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按照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可,在此就不再赘述;

三、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该处罚。在理解此处的“犯罪”时需注意两点:一是,不是所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构成犯罪,如:仅负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不构成犯罪;二是,这里的犯罪仅仅是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包括因交通肇事而延伸出来的犯罪,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仅有的一受害人未死而实施碾压行为压死受害人的(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因受害人之死系肇事者的后一故意杀人行为所致。故肇事者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当吊销其驾驶证,更不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反之,若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导致受害人致死,而后肇事者自认为受害人未死而实施加害行为的,则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此种情形就应吊销其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四、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适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不是所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都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情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必须有逃逸行为。造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包括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现场,也包括弃车逃逸。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六、当事人已经取得驾驶证。取得驾驶证是吊销驾驶证的前提,交通肇事者必须取得驾驶证才能吊销。当肇事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如:肇事者驾驶证记载准驾车型为“C”型,其驾驶“B”型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否吊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认为,此种情形应吊销其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因为按处理违法行为的理解,若驾驶与驾驶证所记载准驾车型不符则属无证驾驶,则会推出无证可吊销的情形,而不利于打击和惩治交通肇事者。再则,若不予吊销驾驶证,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形。如:持“B”照驾“B”型车的驾驶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则会被吊销驾驶证。而持“C”照驾“B”型车的驾驶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还不会被吊销驾驶证,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


注:

①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指南》第389页;

② 此观点是笔者在接触交警时听见的一种说法;

③ 见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通过该解释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须负同等责任以上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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