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小區停車費由誰劃定?業主還是物業?

現在,擁有私家車的人很多,大家在購買房子時都會考慮停車位,還有停車費的問題。有的小區因為停車位不夠,會新建一些停車場,徵收相應的停車費。那麼,物業是否有權規定停車費呢?

小區停車費由誰劃定?業主還是物業?

小區停車費

一、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本條規定了小區內停車場的歸屬權問題。

二、物業是否有權劃定停車費?

在小區中,小區的物業是否有權向物業收取停車費呢?這需要分為兩種性質來看的。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這兩種停車費的性質。它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按照上述所說,我們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而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而《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

如果因為客觀原因而導致沒有因為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因此,如果小區裡沒有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小區停車費由誰劃定?業主還是物業?

小區停車費

三、小區物管收停車費的資費標準是什麼?

在小區裡,停車費的收取需要由物價局核准才能收取的,收取的費用歸小區業主所有,並且還有正規的發票,物業公司也不可以隨意開支。但是各個地方政策不太一樣,業主可以要求物管出示經過物價核准的收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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