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吳英起訴東陽市政府,最高法駁回再審申請

吳英起訴東陽市政府,最高法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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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訊(記者 胡巍) 吳英及其名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本色集團”)起訴浙江省東陽市政府一案,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下發行政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不予立案。《中國經濟週刊》此前報道(《 》),今年1月26日,最高法曾派員到浙江省高院舉行立案再審聽證會,至此終有結果。

起訴東陽市政府,吳英方面認為:東陽市政府2007年發佈的《公告》指示東陽市公安局驅散本色集團員工,查封、扣押本色集團財產、營業執照及公章,既未向檢察機關依法移送,又未及時返還,導致其無法參加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東陽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預公安機關辦案,東陽市公安局超越法律授權扣押本色集團財產拒不隨卷移送及拒不返還其營業執照和公章行為違法,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最高法的行政裁定書顯示:“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本案中,東陽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2月10日作出的《東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有關事宜的公告》主要內容為:本色集團及吳英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已責成相關部門組成財產清算核資組對本色集團及其相關公司開展資產清理審計登記工作;明確債權人權利登記時間地點;廣大人民群眾應配合公安機關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上述公告的內容並未實際改變申請再審人的權利義務狀態,原審裁定據此認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並裁定對本案再審申請人的起訴不予立案並無不當。”

吳英就相關事宜行政起訴東陽市政府可追溯至2015年5月,先後被金華市中院及浙江省高院兩次駁回,於2016年11月22日向最高法遞交了相關行政申請再審訴訟材料。

2007年2月7日,吳英在北京機場被來自浙江省東陽市的公安帶走,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此後兩次被判處死刑,直至2012年,最高院未核准死刑,最終改判為死緩。案件一度成為輿論焦點,引來包括法學界在內的廣泛討論。《中國經濟週刊》刊發《吳英的生與死》等一系列報道,對案件進行了持續關注。

吳英案時間軸

2007年2月7日,億萬富姐吳英被東陽警方控制。

2007年3月16日,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

2010年1月,吳英提起上訴。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開始二審吳英案。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最高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院未核准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3年11月2日,東陽市政府首度對外通報吳英案相關資產處置情況。

2014年7月11日,吳英死緩減刑案開庭,浙江省高院判決吳英由死緩減刑為無期。

2014年7月29日、30日,吳英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先後被東陽市公安局刑拘。

2014年9月4日,東陽市檢察院對吳永正及藺文財作出不批捕決定。

2018年1月26日,就吳英及其名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起訴東陽市政府一事,最高法派員到浙江省高院舉行立案再審聽證會。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公開審理吳英減刑一案,並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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