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要知道哦!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定於2018年6月在全省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界開展以“學習貫徹《宗教事務條例》”為主題的“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活動。根據《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於開展2018年“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活動的通知》(粵民宗發〔2018〕28號)文件精神,現結合高新區實際,轉發權威部門部分條例解讀,供大家學習參考。

原文

第四十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釋義

權威解讀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要知道哦!

本條是對信教公民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原則規定。

關於集體宗教活動的地點。按照宗教習慣,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裡過宗教生活,如祈禱、誦經、禮拜、封齋等,這屬於個人宗教活動。本條要求,信教公民舉行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宮觀、伊斯蘭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依法登記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這樣規定是出於以下考慮:第一,集體宗教活動參加的人數較多,而宗教活動場所是專門為信教公民舉行宗教活動設立的,可以滿足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第二,宗教活動場所有經過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可以為信教公民提供合乎教義教規的講經講道及其他服務;第三,宗教活動場所有經民主協商產生的管理組織,有健全的治安、消防、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可以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證集體宗教活動的安全;第四,集體宗教活動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可以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依法保護和社會各界的尊重,這既有利於保護信教公民的權益,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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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集體宗教活動的組織者。按照本條規定,集體宗教活動的組織者是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是宗教性組織,組織集體宗教活動是其權利。同時,規定集體宗教活動由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組織,可以有效防止社會上一些人或一些組織為了非法目的而組織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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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四十一條: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釋義

權威解讀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要知道哦!

本條是關於禁止行為的規定。

長期以來,宗教領域存在一些亂象,主要包括:一些未經登記的場所擅自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有的甚至僱傭他人假冒宗教教職人員,私設奉獻箱、功德箱,借教斂財。一些非宗教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非法開辦學經班、經文學校等。一些組織或者個人與境外組織勾聯,擅自組織他人參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和活動。還有一些組織或個人為了經濟利益,擅自組織國內穆斯林赴沙特參加朝覲。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我國宗教正常秩序。本條對禁止行為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依法規範宗教活動,更好地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遏制宗教極端思想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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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所稱宗教性捐贈,是指信教公民出於宗教感情或者宗教理念,按照宗教習慣或者宗教教義,向宗教組織自願捐出財物的一種宗教行為。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應當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也是開展宗教活動的合法場所。因此,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同時,也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贈。

宗教教育培訓,必須由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組織實施,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在臨時活動地點也不能開展。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要知道哦!

國家支持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流,但是,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宜組織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流,主要是為了更好地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抵禦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等。因此,本條禁止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原文

第四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內,在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由批准機關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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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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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於大型宗教活動的規定。

本條所稱的大型宗教活動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並且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所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指由2個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聯合舉辦,或者有來自2個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教公民參加。二是在宗教活動場所之外舉行的大型集體宗教活動。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要知道哦!

在主體方面,大型宗教活動的申請主體只能是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均無資格。審批的主體,由原條例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下放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為的是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同時,為了便於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全面、及時瞭解本地大型宗教活動開展情況,還規定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其批准的活動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在時限方面,申請時間不得晚於大型宗教活動舉行前30 日,審批時間不得超過自受理之日起的15 日。

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這份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你要知道哦!

在政府管理職責方面,由於大型宗教活動的參加人員數量多、流動性大,涉及範圍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涉及信教公民以及其他公民的安全,宗教事務部門除了履行審批職責外,還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大型宗教活動舉辦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做好治安、交通等方面的監督指導工作。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也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做好相關協調、管理工作。

在對宗教界的要求方面,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大型宗教活動舉行期間,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和睦。活動應當依照宗教儀軌,按照批准通知書規定的地點(線路)、規模、時間等進行。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要加強對大型宗教活動的組織管理,防止出現擁擠、踩壓等意外事故,同時注意做好環境衛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如果發生上述問題,舉辦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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