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評“兩銀行向違法排汙企業貸款成共同被告”事件

2018年8月15日,中國環境報刊發《兩銀行向違法排汙企業貸款成共同被告》的報道,襄大農牧因違反項目環評報告和批覆規定,被福建綠家園起訴,兩家銀行由於向其提供貸款,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三被告賠償款或達3800萬元,目前該案仍在受理階段。

此次環境公益訴訟案是銀行第一次被要求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環境風險演化成了金融風險,可能催化中國版“超級基金法案”的誕生。

此事件屬於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訟訴,有利於銀行開始重視和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同時也預示著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可能終將到來,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

據報道,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以下簡稱“福建綠家園”)因宜城市襄大農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襄大農牧”)養殖廢水汙染漢江,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並追加兩家銀行作為該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暫定3800萬元。

就在一個月前,某股份制銀行由於貸前調查不到位,向環保未達標企業提供融資,被天津銀監局罰款50萬元,這是銀監局首次依據《綠色信貸指引》對銀行作出行政處罰,而本次環境公益訴訟事件則是首次將銀行所承擔的環境責任提升到了法律層面,雖然最終結果尚未確定,但也為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預示著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可能終將到來。

一、銀行成為共同被告的起因

據報道,福建綠家園經過調查認為,襄大農牧(板橋東灣原種豬場建設項目)違反該項目環評報告和批覆規定,從2013年4月3日環評批覆下達至今,沒有建設農田灌溉設施,沒有通過環保竣工驗收,養殖廢水經汙水站後,最終流入漢江,汙染漢江水質。案件代理律師表示兩家銀行違反貸款人合規審查義務,向襄大農牧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其違法生產,從其違法生產所得中獲取貸款利息盈利,造成汙染擴大、持續,存在過錯,與襄大農牧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該案還在受理階段,受理的十堰中院先就是否追加銀行為共同被告合議,後進入審理階段。

二、此環境公益訴訟歷史意義重大

首先,環境風險演化成了金融風險,銀行第一次被要求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可能催化中國版“超級基金法案”的誕生。美國紐約州的拉夫運河由於曾經被填埋了大量有害化學物質,1976年發生了嚴重的土地汙染和飲用水汙染,對當地居民的健康形成了嚴重的威脅,“拉夫運河”事件發生後,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CERCLA),並建立了數額龐大的超級基金用於環境治理,因此該法案也被稱為“超級基金法案”。該法案最具威懾力的地方在於認定環境責任具有可追溯性,金融機構如果貸款或投資該類企業,可能會因為承擔連帶責任和揹負清償汙染的費用。該法案對銀行環境責任提出了明確的行動準則,即銀行必須對其客戶造成的環境汙染承擔連帶責任,並支付相應的環境修復費用。這促使美國銀行業構建了應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體系,在發放貸款之前,對貸款和客戶進行嚴格的環境風險評估。此次事件中,銀行由於向違法的汙染企業發放了貸款,成為了共同的被告。由於我國還沒有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條款,法律人士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法》,如在總則增加“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內容,增加條款:“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貸款”;並在《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法律責任中增加相應的行政責任。

其次,此事件屬於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環境公益訟訴,有利於銀行開始重視和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中,雖然沒有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的條款,但國家相關部門出臺了指導性的監管文件。如2007年原環境保護總局、人行、銀監會三部門印發的《關於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要求: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012年原銀監會出臺的《綠色信貸指引》以及2014年出臺的《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要求金融機構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保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此次事件,不管判決結果如何,都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將會有利於更多的銀行關注並貫徹實施《綠色信貸指引》,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從資金供給端約束企業規範、綠色發展,促進整個銀行業綠色信貸的發展。

最後,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可能終將到來。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頂層架構設計文件《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第八條:研究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借鑑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此次環境公益訴訟,如果法院判決了銀行承擔連帶責任,有此次先例,則預示著以後銀行若未嚴格加強環境和風險的管理,給違法違規的汙染型企業提供了融資,將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即貸款人將承擔環境法律責任,既損失了經濟利益,也將損失銀行的聲譽。建議銀行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的可能終將到來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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