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扶绥法院:流动的法徽

扶绥法院:流动的法徽

扶绥法院:流动的法徽
扶绥法院:流动的法徽

2018年8月17日下午,崇左市江州区某车辆修理厂的办公室变成了扶绥法院中东法庭庭审现场,墙正国徽悬,国徽下法官、书记员正坐,胸前法徽闪耀,原告施某某、被告赵某双方当事人分列左右两边。

该案件开庭的地点为何选择车辆修理厂的办公室而不是庄严肃穆的法院审判庭呢?这要从事故发生的情况说起: 2018年4月3日1时30分,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驮卢往中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昌平乡中华村路段时,碰撞原告施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多功能挖掘夹装机,导致原告多功能挖掘夹装机损坏的交通事故。扶绥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赵某收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后,将原告施某某的多功能挖掘夹装机拖到驮卢镇某修理厂进行修理,因该多功能挖掘夹装机至今未能完成修理交付原告,于是原告施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车辆进行修理恢复原状。

黄法官接到该案件后立即着手进行审查,确认本案虽然造成的只是多功能挖掘夹装机损坏,但要尽快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应该现场了解案件受损的多功能挖掘夹装机的维修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立案仅10天,黄法官就联系双方当事人到维修厂共同对受损车辆的受损及维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并组织双方协商。

2018年8月17日下午,黄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在修理厂内实地对受损的多功能挖掘夹装机进行确认,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均各自发表了意见,维修厂师傅也根据车辆的损坏情况提出了维修方案,但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对受损车辆如何恢复原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现场发生激烈争执,最终并未能达成统一意见。黄法官见此情形,立即跟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征得同意后,决定在维修厂办公室内设立的理赔点就地开庭。黄法官宣布开庭后,原告施某某依然坚持要求被告赵某负责修理原告的多功能挖掘夹装机,维修至恢复原状止,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而被告赵某却坚持走申请司法鉴定程序,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黄法官深知,该案实际上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只是在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在开庭审理中,黄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受损车辆的受损程度及维修后是否影响用途等情况,跟原、被告沟通,明法释理,耐心解释,本着一切为双方利益能达到最大化的原则,希望双方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他们之间的矛盾。

最后,在黄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告施某某、被告赵某各退一步,达成和解:由被告赵某当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5000元赔偿款,受损车辆由原告施某某自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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