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健康貓平臺涉嫌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廣州警方立案偵查

健康貓平臺涉嫌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廣州警方立案偵查

廣州警方今天(8月27其)通報稱:根據群眾舉報和公安機關調查,今日廣州警方依法對廣州大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健康貓”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立案偵查,抓獲該公司法人楊某(男,40歲,安徽人)等9名犯罪嫌疑人。在8月20日,針對刷單行為,健康貓還在其官網發佈了《關於健康貓被惡意刷單騙取補貼的通知》,稱其平臺存在用戶惡意刷單,並已向警方報案,目前已立案。短短7日之內,劇情如此反轉,健康貓平臺從舉報用戶惡意刷單騙取補貼到現在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被立案偵查,身份轉換之快,令人大跌眼鏡。

現在廣州警方以健康貓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立案偵查,即根據初步證據健康貓平臺可能涉嫌單位犯罪。那麼單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自然人有什麼區別呢?

(一)犯罪的意志要求不同

自然人犯罪行為通常是和其意志一致的,只要主觀上有實施犯罪的意志,一般認定自然人實施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能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由於單位犯罪主體是擬製人,單位實施犯罪,並不是僅僅通過個別人行為可以認定的,其本身的犯罪意志要通過一定形式表現出來,即通過管理層決策或有權作出決定的個人通過其表達出來,這時單位要對自身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否則應當按照單位成員個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二)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時量刑不同

自然人實施犯罪時,由於犯罪意志與其本人行為是一致的,其行為可以直接依照刑法規定予以處罰,在量刑時也主要是從自然人犯罪行為予以定罪量刑;相對於自然人犯罪而言,由於單位才是犯罪的主體,自然人是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一般在量刑時對單位處以高額的罰金,而對作為單位成員的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會酌情從輕處罰。

健康貓平臺涉嫌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廣州警方立案偵查

根據目前部分公開信息,對於健康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關鍵性因素是兩個:刷單行為和資金去向。

健康貓平臺刷單是指用戶通過健康貓平臺虛構交易從而獲得平臺補貼的行為。根據相關信息,健康貓平臺剛成立時課時補貼高達15%,3天一週期返還補貼,月補貼高到150%,多次調整之後,今年其單月補貼最高收益率也超過了6%。關於刷單行為,健康貓平臺與健康貓教練之間爭論不休。健康貓平臺認為,是部分用戶通過惡意刷單方式騙取平臺補貼;在眾多健康貓教練看來,健康貓不僅在3年裡沒有處理過平臺刷單,而且還打著“衝業績”和“衝交易額”的旗號,呼籲教練多多做業績,教唆健康貓教練刷單。如果只是用戶自發通過刷單方式騙取補貼,則用戶可能涉嫌詐騙罪,但從現在警方立案來看,健康貓平臺涉嫌教唆刷單可能性較大。

刷單收取的資金去向也是本案一個重要的關鍵因素。如果刷單收取的資金直接返還到刷單人本人或關聯賬戶,則只是普通的用戶刷單騙取補貼的行為;如果用戶刷單後,資金流向到健康貓平臺賬戶,健康貓平臺並未返還到刷單人本人或關聯賬戶,而是佔有使用該資金,健康貓再給予高額補貼給用戶,則可能存在變相非法集資行為。

健康貓平臺涉嫌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廣州警方立案偵查

也許很多人有疑問,從健康貓平臺的運營未有看到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如果健康貓存在教唆刷單行為,其實際上是知悉用戶存在刷單的行為,並通過刷單方式佔有使用刷單人的資金,同時給予刷單人高額補貼。本質上來看,健康貓平臺通過教唆用戶刷單方式將刷單人資金存入健康貓平臺並給於高額利息的行為,其本身就是一種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由於健康貓平臺運營情況複雜,平臺與用戶之間對刷單行為的認定、資金的流向成為本案的關鍵,同時刷單行為是否面向不特定人也是本案定性的關鍵。如果健康貓平臺被認定為教唆刷單併合理佔有使用刷單資金,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能性較大。如果存在具有非法佔有刷單用戶資金的目的,則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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