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陈荣河
性别:男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安和乡鄱塘村
案情介绍:陈荣河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分别向罗某、廖某甲、谢某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陈荣河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催收未果,罗某、廖某、谢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罗某与陈荣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赣0724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荣河偿还罗某借款本金44880元及利息,陈某承诺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上犹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廖某甲与陈荣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赣072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荣河偿还廖某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谢某与陈荣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赣0724民初986号判决书,判决陈荣河偿还谢某借款本金8800元及利息。另外上犹县人民法院对廖某乙与陈荣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赣072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荣河偿付廖某乙货款68900元及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陈荣河仍未按期履行。经上述债权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时间:2017年7月17日、2018年1月18日、2018年2月7日、2018年10月10日
执行案号:(2017)赣0724执485号 、(2018)赣0724执72号 、(2018)赣0724执157号 、(2018)赣0724执757号等四案
执行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赣0724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荣河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44880元及利息。
(2017)赣072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告陈荣河、偿还原告廖某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2017)赣0724民初986号判决书,判决陈荣河偿还谢某借款本金8800元及利息。
(2017)赣072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荣河偿付廖某乙货款689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荣河全部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713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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