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宁国市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月28日下午,宁国市法院在第五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宁国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环境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姚某、丰某三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加工厂,从事废旧电路板、覆铜板的加工。厂内加工的原材料和加工设备的安装维修等由被告人潘某、被告人余某提供,部分废旧电路板来自被告人兰某公司。案发后,经鉴定:各被告人加工的废弃物、废旧电路板具有侵出毒性特征,属于危险废物,废水总铜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标准,严重污染了环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徐某、姚某、余某、兰某、丰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中,被告人潘某、徐某非法处置废物达120.3吨,被告人姚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3.66吨,被告人余某、兰某非法处置废物22.32吨,被告人丰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被告人潘某等六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丰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犯罪工具破碎机二台、筛分机四台予以没收。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判案。为了使环境污染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承办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力促废渣能够得到处理,环境能够得到修复,经过努力,最终民事诉讼公益起诉人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与六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潘某、徐某、姚某、丰某等自愿连带赔偿其造成的各项环境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26910.02元,各被告已缴纳至法院代管账户,由法院直接支付给宁国市环境保护局;被告人潘某、徐某、姚某、丰某与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由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置案涉的375.18吨废渣,运输费、填埋费等全部处置费用450000元汇入法院代管账户,由法院直接支付给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告徐某、潘某、余某、兰某等自愿连带赔偿废旧电路板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137144元,该款中直接支付给宁国市环境保护局人民币33600元,余款人民币103544元直接支付给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由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处置。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宁国市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审判力量,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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