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 跨境電商1210和9610的區別

9610誕生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範海關管理,實現貿易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並採用“清單核放、彙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一線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監管場所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並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實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1210誕生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範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並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1210”監管方式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並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9610與1210解讀

(1)9610和1210都是“監管方式代碼”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徵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監管方式是對“貨物”的管理方式,“個人物品”是沒有監管方式的,也不需要監管方式代碼

(2)代碼分類不同由於海關對不同監管方式下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徵稅、統計作業的要求不盡相同,因此為滿足海關管理的要求,通關管理系統的監管方式代碼採用四位數字結構。其中前二位是按海關監管要求和計算機管理需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後二位為海關統計代碼。“96”應該代表“跨境”,“12”應該代表“保稅”,“10”在統計代碼裡是“一般貿易”。

(3)個人物品監管是不用“監管方式”的所以9610和1210與是否個人物品無關、與是否行郵稅也無關,而且有“監管方式”就表示是貨物。而且,9610適用於“清單核放、彙總申報”模式,所以目前其實只適用於“一般出口”試點模式;1210不適用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所以目前其實只適用於“保稅進口”一線進區申報。

(4)都是跨境試點專用的監管方式參與企業必須做試點備案,並且用通過“通關服務平臺”實現“三單”數據傳輸。

(5)1210的適用範圍限制"1210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保稅港區和綜合保稅區。上海保稅進口試點在自貿區,屬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杭州保稅進口試點在出口加工區;寧波保稅進口試點在寧波保稅區;鄭州保稅進口試點在保稅物流中心(B型)”和新鄭綜保區;重慶保稅進口試點在兩路寸灘保稅港區;廣州保稅進口試點在南沙保稅港區和白雲機場綜保區;深圳保稅進口試點在前海灣保稅港區。這些都屬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

而“保稅倉庫”屬於保稅監管場所,是不屬於1210監管方式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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