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银保监会喊话 助贷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10月23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到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监管风向标 | 银保监会喊话 助贷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通知》对担保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看,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通知》还提到,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助贷类业务,汽车消费贷款都是近两年发展比较快速的业务。”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放贷方往往需要助贷机构、汽车经销商等中介方提供担保,而部分担保方并没有融资担保资质,但实际上是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这些机构游离在地方融资担保的监管之外,隐藏着金融风险。因此,在整个监管规范的背景下,对于违规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将会产生影响。据了解,头部机构开展助贷业务,有多种担保方式,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等,相对来说影响不大。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分析认为,本次《通知》基本上涵盖了居民消费的各个领域,具有“全覆盖”的属性。此前融资担保在我国需持牌经营,相应的监管条例、批设门槛已形成体系。但伴随着行业新业务、新形势的进化,一些并不具备融资担保资质的机构实际参与到融资担保业务中或是通过曲线方式在灰色地带游走,这就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提出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挑战。

《通知》的补充规定,实际上是“实质重于形式”监管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文件多处通过“变相”、“实际”等用词描述,剑指当前部分融担业务边界不清、部分重点领域违规严重的乱象。因此,《通知》的出台,是监管对融资担保业务“扎紧篱笆、堵住漏洞”的一个重要举措。

从其他业务层面,银保监会表示,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通知》还要求,要做好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名称规范管理工作。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当标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