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佔用耕地修建住宅、廠房,這事兒能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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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鄭森林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應該明確,耕地對於我國的國計民生極其重大的意義。我國龐大的人口數量意味著對糧食的巨大需求,而耕地作為糧食的唯一來源,必須對其進行合理的利用,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也由此而來。近幾年的農村,可謂是掀起了一股自建房熱潮,這種現象的產生可能與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多不無關係。農村居民的居住環境不斷改善固然可喜,但問題是在提升自身的生活水平之時,農民朋友們可曾注意到了其中隱藏的法律風險?在耕地等農用地上建造住宅甚至廠房,這樣的事兒究竟能不能幹呢?

佔用耕地修建住宅、廠房,這事兒能幹嗎?

【能否佔用耕地建房】

一般來說,農村都有已經分配好的宅基地用於村民自建房,但是膨脹的人口使部分人盯上了耕地。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村民只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至於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流程,相關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耕地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修建住宅一般需先經過村集體提出申請;其次,在經過公示等程序取得村集體的同意之後,將用地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後,再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之後,才能建設施工。也就是說,農村居民是可以佔用耕地建房的,但前提是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

【未經許可佔用耕地建房的風險】

對於沒有經過以上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就進行施工的行為,一旦被發現,就會面臨諸多風險。一般來說,佔用耕地建房的主要風險是所建房屋被依法拆除,即政府部門以違法建築為由責令村民自行拆除或者由政府部門或法院強制拆除。比較嚴重的情況是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就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在此,我們通過兩個案例做簡單介紹:

案例一:重慶鄭某某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案

鄭某某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多,在未取得政府部門審批的前提下,徑行修建房屋。修建期間,鄉政府曾派出工作人員予以阻止,併發出《違法建築查處通知書》,責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後房屋建成,當地縣城鄉建設委員會經調查核實後,對鄭某某作出拆除在耕地上修建房屋的處罰決定。鄭某某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起訴,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維持處罰決定,限期拆除鄭某某所建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期間,鄭某某以“建房經過公眾討論”以及“鄉政府工作人員口頭同意建房”等理由為自己辯解,並未獲得法院支持,原因是沒有證據證明。但是,即使有證據證明建房經過村集體同意以及鄉級政府的同意,但在沒有經過縣級政府的審批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所建房屋依然屬於違法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憑證,村民的個人財產依然無法得到保障。

案例二:江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江某某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某村村民,曾承包村集體土地243畝,營造和維護岸樹,協議註明不得改變土地用途。2015年,江某某在沒有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前提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房,修建圈舍和大棚,改變了土地利用的性質且面積較大。2017年,江某某被當地檢察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公訴到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兩萬元。江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由於證據充足,事實清楚,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對於此案例而言,大多數農民朋友可能都如江某某一樣,並沒有意識到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房需要面臨的法律風險。時代的進步和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要求即使是農民也需要調整思維,明確承包地只是交由自己使用,而且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予以使用。被自然資源部明令禁止並徹查的“大棚房”就是一種典型的佔用農用地建房的行為,其法律後果將是嚴重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由於法律知識的不足,大家在建房之前最好先諮詢專業律師瞭解相關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的浪費。只有在建房之時具備足夠的審批手續,才能在面臨拆除的時候,更有力的與政府部門對話以保障自身權益。簡單地認為“村長答應了”或者“遞交了宅基地申請表”就可以建房了,無疑是無依據的、錯誤的。申請過和申請下來了,從法律上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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