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朋哥。
今天聊重疾險多次理賠的形態分類。
根據各種不同的多次理賠產品,我將其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
1、普通分組重疾;
2、癌症單獨分組重疾;
3、可能限制相同病因的不分組重疾;
4、明確不限制相同病因的不分組重疾。
一個一個說,
1、普通分組重疾
此類多次理賠的產品,多次理賠的門檻是最高的,現在新出的產品基本已經看不到這種設計了,多見於一年前的老產品。具體是什麼意思呢?我們來用圖片說一下:
分組的多次重疾險,就是說保險合同會把它所保障的100多種重疾分成若干組。每組內的疾病只能理賠一種,理賠一種之後,同組內的其它重疾就失效了,就不保障了。
圖片中的產品條款,是把重疾一共分為了四組,那也就是說,如果客戶被確診為了癌症(即第一組裡的惡性腫瘤),拿到了第一次重疾的理賠之後,那麼第一組裡的器官移植,終末期腎病等責任會隨之失效,客戶只有再發生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內的疾病,才可以再次理賠,發生第一組的任何疾病,都不再理賠。
這是第一種,普通分組的重疾險,目前在售的有,比如工銀安盛的《御享人生》、弘康人壽的《多啦A保》、友邦的《全佑倍呵護珍藏》等,都是這種形態。
2、癌症單獨分組
從各保險公司的理賠數據看,癌症是理賠概率最高的險種。單是癌症一項,就佔據了所有重疾險理賠的70%左右。所以隨著產品的迭代,市場上衍化出了更人性的產品條款,就是讓癌症單獨一組。這樣即便理賠過了癌症,也還能保證其它重疾是依然有效的。
這是第二種,癌症單獨分組的重疾險,目前在售的有,比如光大的《童佳保》、信泰的《百萬無憂》等。
3、“可能”限制相同病因的不分組重疾
雖然癌症單獨分組後,可以大幅度提升多次理賠重疾的實用性,但癌症以外的病,仍然要受分組的制約。所以市場上又再次產品升級,開始出現不分組的多次理賠重疾險。所謂不分組,也可以理解為是每種疾病自己單獨一組,這樣無論罹患哪種疾病,都對其它重疾沒有影響,不會發生連帶。
本來這算是把多次理賠的門檻降到最低了吧,但其實有些產品是留了後門的,因為有這樣一句條款: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義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重大疾病,我們僅按其中一種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其它的基本可以忽略,就單說這個“同一疾病原因”。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導致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重疾,僅按其中的一種理賠。我們舉例說明一下,
比如A先生第一次被確診為了白血病,拿了一次理賠款。相隔1年後,A先生為了治療白血病,需要做骨髓移植(骨髓移植正常也是屬於重大疾病的理賠範疇)。
那這裡的“
骨髓移植”因為是前一次“白血病”的治療方案,所以會不會被視為“同一疾病原因”,而導致無法理賠呢?說實話,我不知道。有些公司沒有明確表態,有些公司曾出過解釋文件,說不會影響理賠,說醫生不會把這種情況寫為是相同病因。但畢竟條款明確是這麼寫的,而醫生將來會怎麼寫誰也不知道,即便醫生不寫相同病因,保險公司會不會揪住這個點來做文章,都是不確定的。當然,我也不是說就一定不賠,只是說,“不確定”。
所以,我把第三種情況稱為“可能”限制相同病因的不分組重疾。
這是第三種,目前在售的有,比如復星聯合的《倍吉星》、長生人壽的《長生福》等,屬於這種形態。
4、明確不限制相同病因的不分組重疾
最後一種沒什麼好說的,就是沒有“上面3”的那句條款。所以自然也就不存在爭議了。既不限制相同病因,又沒有疾病分組,所以多次理賠的責任算是最為實用的,理賠門檻算是最低的了。
這是第四種,目前在售的有,比如中意人壽的《悅享安康》、工銀安盛的《御享頤生》、同方人壽的《新多倍保》等,屬於這種形態。
不過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不分組的重疾,兩次重疾的間隔期大多要求一年(或365天),分組的重疾,兩次的間隔要求一般為180天。所以某種特定情況下,也可能會存在分組產品的理賠門檻,低於不分組的理賠門檻。
4種級別的不分組重疾介紹完畢了,你都理解了嗎?
順便說一下,重疾險是個非常複雜的險種,我們不能光是看某一點去衡量和評判一款產品的好壞。做個瞭解就好,不用過於糾結。除非你特別看重這一點,那可能滿足這一點的基礎上,也需要在其他點做出一些妥協,沒有完美的產品。
以上是關於多次理賠的各種形態分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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