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頒發土地承包證或林權證是行政確認還是行政許可?何時取得承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者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的行為,系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屬於行政確認非行政許可。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確定力和執行性,但對於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由於事實和法律的變遷而不宜再存續的合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自我糾正,予以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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