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醫院過錯致使病人死亡 法院判決承擔全部責任

本報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武運波 來源:法制日報

2018年9月,32歲的女子陳某因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給陳某做手術過程中,陳某突然心率下降,血壓測不到,鼻腔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醫患雙方同意,塔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委託新疆恆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某死亡原因、醫院對陳某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其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參與度。

司法鑑定中心於2018年11月28日出具鑑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鑑定人陳某死亡原因系醫院在對其進行手術時,由於操作不慎發生氣體栓塞,造成肺部栓塞部位血供不足,出現急性肺淤血、水腫,致心肺功能衰竭、嚴重休克、心跳驟停而死亡;醫院過錯與陳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關係(主要責任),其過錯參與度為75%。

事故發生後,醫院向陳某家屬給付鑑定費等近8萬元。就賠償問題,醫患雙方協商未果,陳某家屬訴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在醫院就醫時,由於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院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當事人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可以申請對過錯責任及程度進行司法鑑定。本案司法鑑定意見書系塔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委託作出的,該鑑定結論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院認為,陳某因病住院治療,其在手術全身麻醉過程中並不能左右自己,即在手術過程中陳某不存在任何過錯,陳某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醫療過程負相應的過錯責任。院方在手術前讓陳某履行了簽字義務,只能說明陳某同意手術,並不能免除醫院違反醫療規則存在過錯所要承擔的責任。故醫院在本案中應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醫院一次性賠償陳某家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71萬多元。

醫患雙方接到判決書後,均提出上訴。醫院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醫院不承擔責任,或發回重審。陳某家屬請求二審法院判決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

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司法鑑定中心作為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對同一個醫療事故中所涉及的不同問題,由同一鑑定人作出鑑定,不違反相關規定,該鑑定結論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塔城地區中院認為,鑑定機構作出的過錯參與度並不等同於民事案件賠償責任比例的劃分,醫學層面上的過錯參與度的立足點是醫學領域,司法鑑定過錯參與度的結論也是從醫學角度出發,而民事賠償的責任比例的立足點是法律領域,法院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比例的劃分應當從法律角度出發,考慮雙方的地位、注意義務、公平正義、司法平衡等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本案中,陳某與醫院地位在醫學領域方面不平等,醫院提供的手術知情同意書,並不能證明醫院在涉案診療過程中,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明確說明並解釋了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認定醫院在本案中承擔全部責任並無不當。

近日,塔城地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陳某家屬已拿到全部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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