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二审牵“萝卜章”闹剧 财富证券1亿泡汤还搭上受理费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引发热议。

本来是中泰信托未按照约定回购相应债券,一审判给财富证券1亿元违约金;但随后财富证券却被发现买卖协议虚假、印章伪造,而使得自己快到手的1亿元“飞”了。

二审牵出“萝卜章”闹剧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财富证券公司诉请中泰信托应向其回购1亿元15兴安债,支付债券买卖对价款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中泰信托应向财富证券支付债券买卖对价1.03亿元,财富证券在收到款项后将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交付登记至中泰信托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名下或中泰信托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中泰信托表示“不服”。2019年6月,中泰信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泰信托在上诉请求中表示,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其陈述的关键信息点包括——财富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上的信托专用章系伪造,中泰信托公司从未刻制过该信托专用章,从未与包括财富证券公司在内的任何主体签订过《债券远期买卖协议》

中泰信托还表示,一审判决遗漏了本案诸多关键事实。

其给出的理由包括:

1.涉案信托产品是中泰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项目,交易资金是客户康思资本的信托资金,而非中泰信托自有资金。

2.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发生的每一笔交易均以委托人康思资本向中泰信托公司下达的指令作为依据。

3.中泰信托还对公章作出了澄清,表示本公司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交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材料、资金清算表、债券结算资金账户印鉴卡等材料中所使用的均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而非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所出现的印章。

此外,中泰信托还称,提交的录音足以证明财富证券知悉涉案协议并非中泰信托所签署。

中泰信托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京国信民证字第04289号《公证书》及涉案交易发生时康思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晓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平晓康承认其在中泰信托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该印章与财富证券公司签署多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等事实;

2.康思资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待证事实同证据1;

3.平晓康出庭作证的证言,待证事实同证据1、2;

4.(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113、40114号公证书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综合业务登记单》《中国联通客户账单》,拟证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传真号码010-683××××5系康思资本公司注册并使用。

财富证券公司在二审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最高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了关于买卖15兴安债的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与财富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签订协议、实际成交和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财富证券公司要求中泰信托公司履行《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债券回购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作出的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由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050元,由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牵“萝卜章”闹剧 财富证券1亿泡汤还搭上受理费

缘何案情结果180度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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