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雲南省劍川縣人民檢察院訴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怠於履行法定職責/審查標準

裁判要點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以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機關是否充分、及時、有效採取法定監管措施,以及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作為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的標準。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劍川縣居民王壽全受玉鑫公司的委託在國有林區開挖公路,被劍川縣紅旗林業局護林人員發現並制止,劍川縣林業局接報後交劍川縣森林公安局進行查處。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於2013年2月20日向王壽全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並於同年2月27日向王壽全送達了劍川縣林業局劍林罰書字(2013)第(288)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玉鑫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的林地徵佔用手續的情況下,委託王壽全於2013年1月13日至19日期間,在13林班21、22小班之間用挖掘機開挖公路長度為494.8米、平均寬度為4.5米、面積為2226.6平方米,共計3.34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王壽全及玉鑫公司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限期恢復原狀;2.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即22266.00元。2013年3月29日玉鑫公司交納了罰款後,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即對該案予以結案。其後直到2016年11月9日,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沒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壽全履行“限期恢復原狀”的行政義務,所破壞的森林植被至今沒有得到恢復。

2016年11月9日, 劍川縣人民檢察院向劍川縣森林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職責,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決定,採取有效措施,恢復森林植被。2016年12月8日, 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回覆稱自接到《檢察建議書》後,即刻進行認真研究,採取了積極的措施,並派民警到王壽全家對劍林罰書字(2013)第(288)號處罰決定第一項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進行催告,鑑於王壽全死亡,執行終止。對玉鑫公司,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沒有向其發出催告書。

另查明,劍川縣森林公安局為劍川縣林業局所屬的正科級機構,2013年年初,劍川縣林業局向其授權委託辦理本縣境內的所有涉及林業、林地處罰的林政處罰案件。2013年9月2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雲南省林業部門相對集中林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的批覆》,授權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相對集中林業行政處罰權工作,同年11月20日,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授權,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森林公安機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單位及執法權限進行了公告,劍川縣森林公安局也是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執法權限的單位之一,同年12月11日,雲南省林業廳發出通知,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級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省政府批准的62項林業行政處罰權和11項行政強制權。

裁判結果

雲南省劍川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雲2931行初1號行政判決:一、確認被告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於履行劍林罰書字(2013)第(288)號處罰決定第一項內容的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劍川縣森林公安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宣判後,當事人服判息訴,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劍川縣森林公安局也積極履行了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益訴訟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公益訴訟受案範圍,符合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013年9月2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雲南省林業部門相對集中林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的批覆》授權各級森林公安機關相對集中行使林業行政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因此,根據規定劍川縣森林公安局行使原來由劍川縣林業局行使的林業行政處罰權,是適格的被告主體。本案中,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在查明玉鑫公司及王壽全擅自改變林地的事實後,以劍川縣林業局名義作出對玉鑫公司和王壽全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和罰款22266.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但在玉鑫公司繳納罰款後三年多時間裡沒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壽全對破壞的林地恢復原狀,也沒有代為履行,致使玉鑫公司和王壽全擅自改變的林地至今沒有恢復原狀,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有相關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為顯然不當,是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沒有執行完畢,劍川縣森林公安局依法應該繼續履行法定職責,採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對人限期恢復被改變林地的原狀。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趙新科、白燦山、張吉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